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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郑州市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报告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公布日期】2008.06.17
• 【字 号】郑劳社失业[2008]6号 • 【施行日期】2008.06.17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郑州市失业动
态重点监测报告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郑劳社失业〔2008〕6号)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关于建立失业预警制度的规定,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部署和要求,我市作为全国建立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报告制度的试点城市,研究制定了《关于建立郑州市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报告制度的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关于建立郑州市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报告制度的工作方案
一、建立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报告制度的目的
通过对因企业破产关闭(含企业外迁)、停业整顿、经济性裁员等造成从业人员减少(岗位流失)状况进行重点监测,及时掌握经济波动期内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岗位流失情况,分析其原因和规律,为采取预防和调控措施提供依据,并为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奠定基础。
二、建立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报告制度的方法与步骤
(一)确定重点监测企业。市里确定巩义、新密、荥阳市和金水、中原、二七区及市本级为首批监测单位,其中,6县(市)、区各确定1个行业5个企业,市本级确定1个行业10个企业。确定监测企业原则:单位用工达到300人以上规模、受经济结构调整或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等因素影响,近期已出现或可能出现从业人员较大规模减少的企业。比如:关闭破产和节能减排涉及的企业,外贸依存度较高的纺织、服装、制鞋、玩具等行业的企业。同时还要统筹考虑行业分布及当地产业结构特点。可将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作为一类对象进行监测(详见附件4)。 (二)建立基础数据档案。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重点监测企业(含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建立从业人员情况基础数据档案。
(三)定期监测。每季度对重点监测企业(含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变动情况进行一次调查。调查期内,重点监测范围之外的企业发生较大规模经济性裁员的,也应及时反映。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可重点反映减员人数排在前5位的行业情况。
(四)数据采集。通过召开重点监测企业座谈会、深入企业直接调查、查询劳动用工备案情况、走访行业主管部门和个体经济协会等方式,了解从业人员基础数据和监测期从业人员的变化情况。
(五)形成城市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报告。由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进行数据采集并于每季度末上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对比分析,重点分析从业人员减少的原因,在此基础上形成全市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报告,向省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三、工作机制及主要职责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重点做好制度建设、人员培训、软件开发、配置设备、数据采集和处理、专家咨询、开展调查和抽样等方面工作,并积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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