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电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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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电价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价格[2008]158 【发布部门】青岛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8.07.02 【实施日期】2008.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电价的通知

(青价格〔2008158号)



青岛供电公司,各区、市物价局、供电公司:

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电价的通知 》(鲁价格发[2008]101号)精神,结合实际,对我市电价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上网电价

1、青岛电厂1-4机组上网电价每千千瓦时调整为425.2元(含脱硫加价,下同); 2.黄岛电厂一期12机组上网电价每千千瓦时调整为373.4元;二期34机组上网电价每千千瓦时调整为432.3元;三期56机组上网电价每千千瓦时调整为372.4元; 3.地方小电厂上网电价调整意见另行公布。 1 / 2










二、适当提高销售电价水平

1.本次电价调整,适当调整了销售电价结构。“非居民照明”用电与“非普工业”用电合并为“一般工商业”用电,实行同价;拉开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用电各电压等级间的差价,一律调整为每千瓦时1分;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和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调整后的城乡分类销售电价标准见附件。 2.山东电网与各趸售县供电公司结算电价另行公布。

三、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提高至每千瓦时0.2分,其中,对民生活用电和化肥生产用电仍维持原标准。

四、各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供电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各区、市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五、本次电价调整自20087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附件:青岛市城乡分类销售电价标准

二○○八年七月二日



附件:

青岛市城乡分类销售电价标准

(元/千瓦时)



最大需量 (元/千瓦/月)



变压器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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