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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变法的论述
战国进入中期,由于列国都急于在兼并战争中占居优势,变法改革运动也被推向高潮。在秦、齐、韩、赵等国相继进行的改革中,秦孝公用商鞅变法是实行最彻底、对旧贵族打击最严重,变法措施最全面,为期最长久,影响最深远的。
在春秋战国历史上,秦是个由极弱转向极强的国家,而商鞅则是实现这一转化的关键人物。商鞅约生活于前390—前338年,出身于卫国旧贵族,姓公孙,名鞅,又叫卫鞅。后因在秦变法有功,被封为商君,史称商鞅。他从小“好刑名之学”,后来遍学儒、墨、道、兵、阴阳各派学说。前361年入秦,曾三次求见秦孝公。前两次求见时,他故意大谈儒家的“王道”治国理论,孝公对他所言无兴趣,“时时睡,弗听”;第三、四次他见孝公时才说出自己治理国家的真正主张,“说公以霸道”,引起孝公浓厚的兴趣,君臣投机,“语数日不厌”。
前359年,秦孝公任商鞅为左庶长,命他实行变法。但当变法将要付诸实施之际,却遭到甘龙、杜挚等旧贵族的反对,他们认为“知者不变法而治”,“法古无过,循礼无邪”。双方展开论战,商鞅批驳道:“三代不同礼而王,五伯不同法而霸。智者作法,愚者制焉;贤者作礼,不肖者拘焉。”又说:“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经过变法与反变法的大辩论,秦孝公以更坚定的决心支持商鞅开始变法。变法共有两次,第一次变法在前359年,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废除世卿世禄制。颁布新制规定:即便是国君亲属,若无军功也不得列入宗室属籍。破除了以往贵族“无功可以得尊显”的“故俗”。实行军功爵制。爵位共分二十等级,最高为彻侯,最低为公士。按爵位高低相应地可占有土地、住宅、奴婢,以及享用车骑、服饰等。没有军功的人虽可以富有,但不能尊贵。
二是奖励军功,禁止私斗。对立功者,依功劳大小分别授予爵位、田宅。规定在战争中杀敌1人赐爵一级,或授予50石俸禄的官司职。杀敌军官1人,赏爵一级,田1顷,宅地9亩。私斗者视情节轻重,处以不同刑罚。
三是编制户籍,实行什伍连坐法。凡境内居民均须登记于户籍,5家为伍,10家为什,互相监督。一家犯法,若别家不告发,则10家同罪连坐;告发人,如同杀敌1人受奖,赐爵一级。旅店不能收留没有官府凭证者住宿,否则店主连坐。
四是奖励耕织。规定凡使粮食和布帛产量超常的,可免除本人劳役和赋税;以农业为“本业”,以工商为“末业”,凡因弃本求末,或游手好闲而贫穷者,全家罚为官奴。还招徕三晋无地农民到秦是荒,不但给予田宅,而且免除三世劳役。为鼓励小农经济,还规定凡一户有两个儿子,到成人年龄必须分家,独立谋生,否则要出双倍赋税。
商鞅新法实施10年,取得显著成效,秦国日益富强。前350年,秦都从雍迁至咸阳后,商鞅开始了第二次变法。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推行县制。合并乡村城镇为县,全国统一划分为31县,县设令和丞由国君任免,代替了以往的分封采邑制。二是废井田,开阡陌。平毁井田中的纵横疆界。奖励垦荒,承认土地私有,允许买卖土地,按土地多少纳税。以法律形式废除了井田制。三是统一度量衡。制造标准的度量衡器,要求全国统一施行。1标准尺约合今0.23公尺,1标准升约合今0.2公升。促进了国内经济联系。四是制订秦律。参照李悝《法经》制订了秦国的法律,公布于全国实行。五是烧诗书,禁游学。打击儒家复古思想,以便确立法家思想的统治地位。
秦国变法是一场艰巨的斗争,商鞅不仅在变法之前同保守派有过激烈辨论,在行变法之初有过“南门徙木,取信于民”的表态,而且在变法过程中,还遇到了太子师傅公子虔、公孙贾等人唆使太子犯法的故意破坏行为,结果商鞅秉公执法,对此二人分别治以劓弄和黥刑,确保了新法的实施。
前338年,秦孝公死,太子继位为秦惠王。公子虔等人诬告商鞅“欲反”,商鞅被迫逃亡,最后在自己的封邑抵抗失败,被处以车裂而死。商鞅虽死,而“秦法末败”,变法已深入人心,“秦妇人婴儿皆言商君之法”,商鞅的主张仍得以贯彻实行,并成为秦国巨变的重要原因。
(选自晁福林主编《中国古代史》(上册),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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