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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研究生教
育学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价行费[2014]1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4.04.01 【实施日期】2014.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
知
(冀价行费〔2014〕1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规范研究生培养单位的收费行为,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3〕887号),经省政府批准,现就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河北省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向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入学全日制研究生收取学费,其中: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 1 / 2
学费标准每生每年8000元;博士研究生学费标准每生每年10000元。研究生学费标准实
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2014年秋季学期前入学的全日制研究生仍执行原收费政策。全日制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执行原收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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