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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内部财务审计办法
(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审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9]92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9.05.13 【实施日期】1999.05.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
内部财务审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1999]92号 1999年5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内部财务审计行为,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内部财务审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1.审计通知书(略) 2.内部审计报告(略) 3.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略) 4.审计意见书(略) 1 / 3
5.审计决定(略)
6.不予受理复议裁定书(略) 7.复议受理通知书(略) 8.复议决定(略) 9.复审决定(略) 10.审计工作底稿(略) 11.审计取证记录(略) 12.审计调查记录(略) 13.帐务资料调用凭据(略) 14.内部审计查帐记录(略) 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内部财务审计工作,完善自我监督和自我约束机制,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税收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固定资产管理与使用情况,应依照本办法接受内部财务审计。
第三条 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守秘密。 2 / 3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负责管理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内部财务审计工作。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内部财务审计工作归口财务主管部门或计财部门管理(内部审计机构单设的除外)。
第五条 内部财务审计部门依照国家的方针政策、财政经济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和固定资产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上一级内部财务审计部门和本单位负责并报告工作,业务上受上级内部财务审计部门和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
第六条 各单位主管审计工作的局领导,应定期部署和检查本单位的审计工作,听取内部财务审计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批复审计报告,督促和检查审计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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