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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湖北省农村集
体资产管理条例》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1995.08.31
• 【字 号】鄂政办发[1995]084号 • 【施行日期】1995.08.3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 《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通知
(鄂政办发[1995]084号)
《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审定通过,并于7月30日公布施行。现就贯彻执行《条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抓好宣传工作。《条例》对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经营方式、管理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这部法规的制定和施行,对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搞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巩固壮大集体经济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运用广播、电视、报刊、墙报等形式,广泛宣传《条例》的内容和意义,使广大农村干部群众人人皆知,自觉遵守《条例》的规定,依法管好用好集体资产。
二、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各地要组织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按《条例》的规定加强财务管理,实行民主理财。要分期分批清理登记农村集体资产,整
顿农村财务,今冬明春,各地、市、州、县要办一至二个乡的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再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这项工作,从根本上解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混乱的问题。
三、各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职责,坚决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审计、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的使用和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切实做好农村集体资产的统计、登记和评估工作,管理、培训、考核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评定农民会计技术职称,依法调查处理或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涉及集体资产的违纪违法行为,省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要按《条例》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办法和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办法。
各地在贯彻执行《条例》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直接向省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反映。
一九九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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