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行业最新相关税收政策

2023-03-07 16:43:18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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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行业最新相关税收政策

1、出口关税方面:《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出口关税的通知》(税委会〔200836号)规定,2008121日起,取消部分产品的出口关税或特别出口关税,主要包括冷热轧板材、带材、钢丝、大型型钢、合金钢材、焊管等钢材产品。取消出口关税,降低了上述钢材出口成本。 为限制高能耗、高污染产品出口,从200811日起,国家提高了部分钢铁产品的出口关税税率。比如对出口生铁、钢坯等实施25%的暂定关税税率,部分不锈钢产品的出口关税也10%调至15%等等,对钢铁产品的出口形成很大压力。取消部分钢铁产品的出口关税,表明国家已开始实施灵活的出口税收政策。

出口退税是出口税收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近些年来,国家为限制高能耗、高污染产品出口,保护环境,节约资源,降低了大部分钢铁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甚至取消了初级钢铁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在实施适度灵活的出口税收政策的背景下,钢铁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也可能会进行调整。 2、钢铁产业发展循环经济、进行资源综合利用前景广阔,目前废钢废铁的回收利用已有一定规模。这方面的税收政策近期发生了较大变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调整了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的增值税政策。通知规定,自200911日起,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当凭取得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于钢铁企业而言,购进废旧钢铁只有取得规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抵扣进项税额,对企财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规定,自200911日起,企业销售自产的再生水、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废渣,是指采矿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和其他废渣。

3《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即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4、在培育汽车消费市场方面,从2009120~1231日,国家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5%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的法定税率为10%,国家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征5个百分点的车辆购置税,刺激了小排量汽车的生产和消费。200931~1231日,国家安排50亿元,对农民报废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换购轻型载货车以及购买1.3升以下排量的微型客车,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同时,国家增加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并清理取消限购汽车的不合理规定。 5、引导和推进汽车产业重组


在推进汽车产业重组方面,企业兼并重组时涉及的税收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契税,如果发生存货、设备等出售的,还会涉及增值税等,税收处理上比较复杂。

企业所得税:由于《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200811日前实施的绝大部分关于企业兼并重组的税收政策已经停止执行,企业兼并重组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200811日后发布的政策进行税收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上述规定仅是一般性原则,乏可操作性。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在制定关于企业重组与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办法,具体明确企业法律形式改变、资本结构调整、整体资产转让、整体资产置换、合并、分立等重组活动中的税务处理办法,企业应给予高度关注。

契税:为了支持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兼并重组可以享受契税优惠。《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的规定,在企业公司制改造中,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在企业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在企业合并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在企业分立中,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在企业出售中,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等。

6、增值税方面: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自20091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1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12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12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00812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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