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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开展2011年度税务师事务所 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
皖国税发〔2012〕72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掌握行业情况,加强行业监管,促进行业规范发展,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第1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年检工作实施办法》(中税协发〔2009〕03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2011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
年检时间为2012年4月1日至6月30日;年检年度为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年检对象
2011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执业注册税务师、非执业注册税务师。
2011取得资格的执业注册税务师、非执业注册税务师,不参加年检。 三、年检内容
除《暂行办法》和《实施办法》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的执业情况、会籍情况、劳动用工情况、继续教育情况等检查外,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执业质量情况。涉税鉴证报告及工作底稿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税务总局”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的有关规定。
(二)会费交纳情况。是否按《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交纳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三)财务管理情况。是否做到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真实、准确;尤其是税务师事务所经营和纳税情况。
四、年检方式
采用自查与抽查相结合、案头审核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首先,税务师事务所要按照规定搞好自查,主动解决存在的问题。其次,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注税中心”)和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税协”)要做好抽查工作。对等级税务师事务所和年经营收入超过150万元的非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进行普遍检查;对年经营收入不足150万元的非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进行重点抽查。
税务师事务所下辖分支机构的年检工作,由其总所统一负责。 五、年检程序
(一)自查。各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应按照本通知要求,从4月1日至4月30日进行自查,如实填写年检登记表,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初审。各税务师事务所自查结束后,应于5月10日前,将相关年检材料报送所在地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进行初审。各市国家税务局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对年检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签署审核意见。
(三)复查。各税务师事务所应于5月30日前,将经市国家税务局初审后的年检材料,报送省注税中心。由省注税中心和省税协秘书处对各税务师事务所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联合复审,并结合实地检查情况,签署年检结论。
(四)公示。年检结束后,省注税中心和省税协应将年检结果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网站“注税管理”网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将年检结果发送各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办税服务厅公示年检合格的税务师事务所)。
非执业注册税务师原则上每两年年检一次。凡去年未参加年检的,今年必须参加年检。非执业注册税务师本人应如实填写年检登记表,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机关的非执业注册税务师,由所在单位(纳税服务部门)集中造册登记,统一在年检期内到省注税中心办理年检;其他非执业注册税务师由本人在年检期内自行到省注税中心办理年检。
六、报送材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
1.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附件1);
2.税务师事务所人员情况表(附件2,RD注册税务师不得超过规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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