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讲义:伊斯兰法律制度

2022-04-24 15:22:14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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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的法律制度

一、了解伊斯兰法的产生与发展【考纲内容】

伊斯兰法并非由国家颁布的制约全体臣民的一部法律而是与伊斯兰教义密切相关的适用于全体穆斯林的宗教规范的总称。伊斯兰法是中世纪东方国家一种重要的宗教法律体系,它是伊斯兰教和阿拉伯统一国家的伴生物,并随着阿拉伯帝国的对外扩张得到广泛传播,终至形成影响深远的伊斯兰法系。

(一)伊斯兰法的产生

由于阿拉伯国家的政教合一的性质,穆罕默德代表安拉所宣示的教规,也就自然具有了法律性质,由此,伊斯兰法也随之诞生。

(二)伊斯兰法的发展

1、形成时期(公元7世纪-公元8世纪中叶)

这一时期以穆罕默德创立伊斯兰教和伊斯兰法为开端。这一时期,伊斯兰法最高渊源的《古兰经》已经定型,作为穆罕默德言行录的“圣训”也开始传述,也建立了最早的卡迪司法制度通过这些立法和司法活动,伊斯兰法的主要原则和基本制度开始确立,伊斯兰法律体系逐渐形成。

2、鼎盛时期(公元8世纪中叶-公元10世纪中叶)

这一时期,形成了伊斯兰法学家阶层,他们纷纷对《古兰经》的有关法律定进行广泛诠释。通过对“圣训”进行编汇和整理,使其成为伊斯兰法的重要渊源。他们运用“公议”和“类比”等方法是教法学本身也成为伊斯兰法的渊源。在公元10世纪中叶,逊尼派内部四大教法学派权威的确立,也标志着伊斯兰法发展的顶峰。

3“塔格利德”时期(公元10世纪中叶-18世纪末叶)

伊斯兰学者把这一时期称作“盲从”时期。作为正统派的逊尼派认为伊斯兰法已经达到完备程度,法学家今后仅只限于对前人学说的因袭和注释,不得有所僭越和违逆。

4、从“改革”到“复兴”(公元18世纪末叶至今)

随着西方对奥斯曼帝国的大规模进犯,帝国被迫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改革的总体倾向表现为西方化和世俗化。二战以后,许多伊斯兰国家摆脱了殖民统治,随着民族主义运动日益高涨,掀起了“伊斯兰法复兴运动。这充分表明了伊斯兰法系仍具有一定的活力,并且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不会彻底退出历史舞台。

二、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考纲内容】 (一)《古兰经》

《古兰经》是伊斯兰法最根本的渊源,是伊斯兰教的最高经典。它是穆罕默德在长达23年的传教过程中,以“安拉”的名义陆续发布的经文。《古兰经》包括教义、教法、伦理道德等,内容庞杂,涉猎广泛,但具有纯粹法律意义的经文却极为稀少,只有很少的记述是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直接适用的。

(二)“圣训”2018年名词解释)

“圣训”指所传述的先知的言论、行为和生活习惯,分为言语的“圣训“、行为的“圣训”和默示的“圣训”三种。由于“圣训”所具有的权威性,被奉为“潜在的启示”,故而其地位仅次于《古兰经》。又因为其中涉及大量法律问题,所以,伊斯兰法学家将其视为重要的法律渊源。

(三)“公议”2012年名词解释)

“公议”在伊斯兰法的概念中是指权威法学家就某一宗教法律问题所发表


的一致意见和所达成的最终裁定。

(四)“类比”

“类比”指伊斯兰法学家和法官就某一法律问题在《古兰经》“圣训”中没有直接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比照其中相类似的规定加以解释的一种方法。

三、五功(2019年名词解释)

伊斯兰法在对穆斯林的宗教信仰作了规定的同时,还对穆斯林的宗教礼仪作了更为具体的安排,而构成宗教礼仪基石的则是五功。如果说信仰是宗教的内核,礼仪则是信仰的外显。五功包括信仰表白、礼拜、斋戒、天课、朝觐五项内容。这五项穆斯林基本义务,被称为伊斯兰教信仰的“五大基石”

四、瓦克夫制度【考纲内容】

“瓦克夫”制度是伊斯兰法中最有特色的财产制度“瓦克夫”意为保留,后来专指个人为宗教慈善目的而捐赠的土地或财物。分为两种,一种是公共“瓦克夫”,即所捐土地或财物均用于宗教慈善等公益事业,诸如建造寺庙、医院、墓地等;另一种是家庭“瓦克夫”,捐献者宣布将所捐献的土地或其他财物首先留给子孙享用,只是在没有后裔的情况下,才用于公益事业,因而实际上是法定继承的一种补充形式。

“瓦克夫”实际上是一种施舍方式,但与“天课”不同,区别在于前者对财产的捐献是自愿的,而后者则是法定的。“瓦克夫”是一种奇特的财产制度,捐献者一旦捐出财产,便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和处理,更无权收回所有权,但仍可保留占有权。这便造成占有权与所有权的永久分离。

五、卡迪司法制度【考纲内容】 倭马亚王朝出现了“卡迪”教法执行官)到王朝末期才开始专司法律事务。后来逐渐形成一个执行伊斯兰法的职业阶层。“卡迪”针对纠纷根据经训的过于笼统的规则,具体权衡,个案裁量,具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往往导致同类案件不同法官会作出完全不同的判决。德国法学家施密特将这种司法称作“卡迪司法”。著名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则将这种司法作为非理性的司法类型的代表。“卡迪司法”的核心特征就是超越形式和程序而诉诸法外考量和个案裁量,其目的是为了追求实质正义,其结果只有同案不同判的恣意性和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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