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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的名词解释
1.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
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2.法的渊源:我国所讲的法的渊源一般有实质意义法的渊源和形式意义法的渊源两种不同的
解释。
在实质意义上,法的渊源指法的内容的来源,如法渊源于经济或经济关系。 形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也就是法的效力渊源,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的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现形式,即根据法的效力来源不同,而划分的法的不同形式,如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法理等。
3.法系:具有共同法律文化传统和相同或相近的存在形式、运行方式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总称。
4.法的适用:亦称“司法”,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
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5.法律事实构成:1.主体行为 2.事件
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
况和现象
6.立法体制:是指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
成的有机整体。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立法体制由三要素构成。
7.法律移植:法律移植指的是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法律规则或制度移植到其他国家(或
地区)。
8.法律继承:就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
法律制度(原有法)对新法律制度(现行法)的影响和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制度的承接和继受。
9.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
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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