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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权之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侵权责任
摘要:我国近年来,因第三者介入他人婚姻,而导致的家庭悲剧屡见不鲜,刺痛社会神经,违背道德观念,引发舆论极大讨论。因此,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既符合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又具有极大地社会功能。
关键词:第三者;配偶权;婚内侵权
一.婚内侵权以及婚内第三者的概述
1.1婚内侵权的内涵
婚内侵权行为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违法侵害另一方的人身权与财产权而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侵权行为。
1.2.第三人侵权行为的概述
第三人的概念泛指两个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第三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本文所讨论的是第三人狭义的概念。狭义第三人是指在侵权法律关系中,在实际加害人和被侵权人之外的,因自己的过错,通过实际加害人造成被侵权人权利损害,应当由该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侵权人。
1.3.第三者行为属性之争议
对于第三者行为属道德范畴还是属于法律范畴,学界有不同的认识。根据周安平教授的观点。第三者问题是道德问题,法律不能事无巨细,应该把“道德的东西还给道德”。因为首先,第三者与过错配偶的另一方无法律关系;其次,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能够较好的保护无过错方配偶。最后,宪法赋予人人格独立与人身自由,将第三者行为归于法律范畴,是对人性自主权的限制和迫害。
而以杨遂全教授为代表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通过法律手段主张第三者的责任。婚姻关系或家庭关系是收法律明确保护的。婚姻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第三者恶意破坏合法婚姻,应该将其视为违法。再次,我国《民法总则》中规定身份权是一种绝对权,配偶权作文身份权的一种,享有绝对权。第三者破话他人婚姻关系,显然已经违背了其应负有的消极不作为义务,这里的消极不作为义务就是不侵犯他人婚姻的的义务。所以对该义务的违反,应当构成不法行为。最后,根据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1)因果关系;(2)过错行为;(3)侵害他人的事实。第三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保持不正当关系的做法,为过错行为;无过错配偶遭受精神痛苦或財产损失;而无过错配偶遭受精神痛苦或财产损失是由第三者插足造成,所以存有因果关系。由此可见第三者插足他人婚姻关系符合侵权责任的三大构成要件,存在侵权行。所以要承担侵权责任。
二、中国法律对第三者法律责任的规定
2.1.我国对第三者法律责任的规定
首先,我国《刑法》有对对重婚罪的规定,属于刑事上,并不涉及
律实践中,受害配偶对于干扰婚姻关系的第三人请求人民法院使其承担侵权责任的诉求,法院在中共十八大要就进行司法改革之前,实行立案审查制,在此情况下,受害配偶甚至无法向干扰婚姻关系的第三者提起诉讼。通过司法改革,现在民事诉讼实行立案登记制度,但是对于受害配偶不能要求干扰婚姻关系的第三者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仍然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且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没有包括第三者,所以但无过错配偶一方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对破坏自己婚姻关系的第三者提起侵权行为的诉讼,要求第三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三.对中国法律对第三者法律责任的规定的建议
3.1.从现有法条中维护受害配偶权益
有明确数据显示,我国法院近年来审理的离婚案件中,因通奸而导致的离婚案件占比高达25%。虽然我国现行法律下对第三人干扰婚姻承担侵权责任没有直接的法律规定,但法律未设规定时,对于某特定事项需要用法律解决,可以使用法律原则,或者对相关法条进行司法解释,包括扩大解释,基于立法目的解释,以及历史解释,等等,以达到补充法律漏洞,解决社会问题。
1.首先配偶之间有相互承担忠实义务。根据该条推导夫妻双方具有忠贞请求权,从而要求干扰婚姻关系的第三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通过名誉权保护受害配偶。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会使社会,尤其是周围人际交往范围的人对于受害配偶议论纷纷,对受害配偶的名誉无端造成损害。因此,可以通过维护名誉权,要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3.通过民法通则第7 条“公序良俗原则”,来保护配偶权益。我国法律实践中,就由此情形。2001年的“泸州遗赠案”,基于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该案法院判决认为过错方配偶对婚外第三人的遗赠为无效。该诉讼案最后法院支持了原配,财产归原配所有。从对遗赠纠纷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看出,法院基于公序良俗,保护了受害配偶的权益。
4.通过《婚姻法》第十七条,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维护配偶的权益。
5.通过《民法通则》第104条关于特殊主体的保护,“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保护受害配偶的权益,维护婚姻。《民法通则》第104条所保护的是一种人身权益,所以第三人干扰他人婚姻关系,造成受害配偶达到
第《侵权责任法》22条规定的严重精神损害的时候,对于干扰婚姻关系的第三者受害配偶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
6.通过《侵权责任法》第6 条规定的“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我国《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第 1 款维护配偶权益,但《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第 1款只有在离婚诉讼时才可适用,而我国绝大多数夫妻无婚前协议,约定双方各自财产的习惯。因此,婚后财产多为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行为完全符合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在出现此情形下,对第三者的侵权行为,受害配偶请求损害赔偿是,法院应予以支持。
3.2.建立对第三者直接追责的法条
明确规定配偶权益,将第三者干扰婚姻直接规定为侵权行。认为夫妻家庭关系不具有开放性,一般的侵权行为在面对家庭时都尤其特殊性,比如亲告罪。公权力不应过于进入,但这是以家庭为单位来进行思考,如果以个人为单位进行思考,因他人的故意,受害配偶的个人权利而受到损害,受害配偶应具有向侵犯其个人权益的破坏其婚姻的第三者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权利。受害配偶甚至有一种所有权遭到破坏的感觉。
四.结论
第三者插足他人婚姻,不仅造成受害配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巨大损失,对于已有子女的夫妻,对子女亦是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虽然法律并不是万能的,婚姻关系的破裂,不是法律就能解决的。但是,当道德对其的调整已经无法到达预期的效果,我们需要透过国家强制力,以法律的手段来对受害配偶,子女进行保护,对干扰婚姻关系的第三者进行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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