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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xx高考成绩复核办法
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办 法》的通知
各市、县 (市、区 )招办 (考试院、招考中心 ),各评卷点高校:为维护普通高 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以下简称 “普通高考 ”的)公平性、权威性、严肃性,公正、 公平、科学、合理地做好普通高考成绩复核工作,深入推进高校招生 “阳光工 程”,切实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 部相关规定,制定《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办法》。现印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认真做好宣传、解读工作。
省教育考试院
2017年5月 10日
xx 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成绩复核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 <教 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的通知》 (教办〔 2017〕3 号)、《教育部办公厅关 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评卷工作考务管理办法 >的通知》 (教考 试厅〔 2013〕 2 号)以及教育部和我省普通高考考务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 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绩复核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相关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 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三条成绩复核分为首次复核和再次复核,分别由评卷组和仲裁组负责实 施。
第四条高考成绩发布后,考生如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应于 6月 27日上午
11:00 前,持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向所在中学或报名点提出书面申请,中学或
报名点签署意见并审核盖章,各县 (市、区)、市招办逐级汇总后于 6月 27日下 午 17:00 前报省教育考试院,由评卷组进行首次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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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复核申请应当写明考生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考生号、准考 证号以及申请复核的科目 ;如考生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还应写明代理人的姓 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职业和住所,并出具考生亲笔签名的授权 委托书。
未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出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 第六条复核的具体内容为:
(一)核查评卷过程:是否符合国家及省评卷工作实施规范和相关规定。 (二)核查申请人答卷情况和相关考试信息:考生手写姓名、准考证号是否
与 条形码相符 ;是否考生本人答卷 ;是否有漏评 ;科目总分是否等于各题得分之和 ;选 测科目等级转换是否准确。
超出本条规定事项范围的申请不予受理。
第七条评卷组在受理考生的首次复核申请后,对在规定以内的考生申请事 项进行首次复核,并于 6月30日 17:00前通过各市、县 (市、区)招办以及省教 育考试院门户网站查询中心告知考生首次复核结果。
第八条考生对首次复核结果仍存有异议的,可于第一阶段填报志愿截止 前,向所在中学或报名点提交《普通高考成绩再次复核申请表》 (见附件 ),按科 目提出再次复核申请,申请表须经班主任或相关科目任课教师审核签名,并经 所在中学或学习学校负责人签名确认并加盖公章。各县 (市、区 )、市招办逐级汇 总后报省教育考试院。
手续不 xx 的,不接受其再次复核申请。
第九条根据国家及我省普通高考评卷工作的有关规定,仲裁组由具有高级 职称的学科专家、教育测量专家以及省教育厅纪检监察部门人员等组成,各学 科组成员不少于 5 人。经仲裁组再次复核得出的结论为最终认定结论。第十条 省教育考试院在收到考生再次复核申请的 5 个工作日内,通过各市、县 (市、区) 招办书面告知考生再次复核结果。
第十一条经仲裁组再次复核,并作出最终认定结论后,各市、县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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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 )招
办及省教育考试院不再受理考生对再次复核认定结论的异议申请。
第十二条在首次复核、再次复核中,如发现考生成绩有误,确需变更成绩 的,分别由评卷组、仲裁组出具变更报告,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确认后,按程 序在高考成绩数据库中予以变更,并重新下发成绩通知单。
在考生填报高考志愿之后发生了成绩变更的,考生可申请重新填报志愿。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江苏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 xx 施行。 猜你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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