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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深圳实施寿
险营销员挂牌展业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 【公布日期】2006.11.10 • 【字 号】
• 【施行日期】2006.11.10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深圳实施寿险营销
员挂牌展业制度的通知
市各保险机构、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寿险营销员展业行为,保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利益,便于社会公众对保险营销行为进行监督,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监会2006年第3号令)和《关于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展业证书和培训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中介[2006]726号)的要求,我局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在深圳实施寿险营销员挂牌展业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和对象
自2007年1月1日起,深圳各保险机构的寿险营销员实施挂牌展业,即寿险营销员在从事保险营销过程中必须佩戴《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以下简称《展业证》)。
二、实施要求 (一)职责分工
新版《展业证》由中国保监会监制,各保险机构负责《展业证》的订购、申
报、打印和发放工作。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负责《展业证》的登记注册工作。 (二)新旧展业证的衔接
新版《展业证》由中国保监会监制,于2006年8月开始正式启用。2006年7月之前发放的,且至今仍然有效的旧版《展业证》,各保险机构应在2007年1月1日前,通过电脑系统重新打印新版《展业证》,无须通过系统重新进行申报和审核。2006年7月之前发放的旧版《展业证》在2007年1月1日之后不得继续使用。
三、其他事项
(一)各保险机构应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做好订购新版《展业证》、调试电脑系统以及宣传动员等各项准备工作,并于11月30日前将准备工作及挂牌展业实施方案报送我局。
(二)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应积极做好调试电脑系统、行业宣传和动员等准备工作,并于11月30日前,将准备工作情况报送我局。 (三)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及时反馈我局。 联系人:赵静
联系电话:82117152 传真:82117084 特此通知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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