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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车辆管理制度
为加强机关总部驾驶人员和车辆管理,保障行车安全,节约维修费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驾驶员必须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驾驶执照,并具有一定的驾龄和行车经验。
第二条 驾驶员应遵守本行的各项管理制度,非出车期间要和其他职工一样正常签到,无出车任务要在综合管理部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或等候出车任务,不得私自外出.
第三条 驾驶员驾车实行专人专车,不得转借他人驾驶。未经同意不得驾驶其他车辆,如有违反一切责任和后果由驾驶员承担。
第四条 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增强行车安全意识,专心驾驶,文明行车。
第五条 驾驶员应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要爱护车辆,勤检查勤保养,杜绝技术事故。日常维护、保养、检查要利用出车前后和未安排出车任务的空余时间。未经安排不得以日常维护、保养、检查为由私自离开综合管理部影响出车安排.
第六条 驾驶员严禁酒后开车,严禁途中私自接受用车人员非公务用车请求,严禁私自带乘搭坐“顺风车”人员.
第七条 驾驶员出车前应对发动机、油料、压力、刹车、离合器、方向盘、冷却系统、轮胎及各种指示仪表等系统进
行检查,确保出车安全,行车中出现异常应及时检查、处理;收车时应重复检查并保障随时安全出车的需要。
第八条 驾驶员在车辆停放时应把车辆停放在专用车库(场)或相对安全的地方,并必须仔细检查车辆是否锁好,完成出车任务车辆必须停放在总部门前安全适合的位置或专用车库(场),严禁私自带车回家。
第九条 车辆日常维护和维修,驾驶员应向综合管理部提交维修保养范围及额度,由综合管理部根据采购办法的有关程序和规定办理,然后按财务管理制度审批和结算。
第十条 驾驶员行车发生事故,根据公安机关鉴定本人不负主要责任的,致使本行损失的由本行承担理赔后的损失.凡违章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或发生事故不报案,或未停放在规定场所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驾驶员自负.违章罚款每年省内一次、省外三次以上的由驾驶员自己承担.
第十一条 凡驾驶员在职期间三次以上违章驾驶造成一般交通事故或发生一次重大交通事故的,立即解除劳动用工合同。驾驶员有其他严重违纪行为和不良表现的,综合管理部可以提出辞退意见报行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并报董事长同意后,解除劳动用工合同。
第十二条 本行车辆原则上以领导用车为主,其他员工常规下乡不得使用车辆,但下列情况下员工可以按程序使用车辆:
(一)在满足总行领导用车有余车的;
(二)上级安排、总行同意到县外出差学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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