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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标点、汉语拼音规范用法
一、公文发文号的正确使用
公文发文号中,年份外的括号应用中括号“„ ‟”,而不用小括号“( )”或方括号“[ ]”。 如: 苏教办 (2004)5号 (错误) 苏教办[2004]5号 (错误) 苏教办„2004‟5号 (正确)
二、文字材料中序号标点的正确使用
1.“第一”、“第二”,“首先”、“其次”等后面应用逗号(“,”)。
2.“一”、“二”、“三”等后面应用顿号(“、”)。3“1”、“2”、“3”和“A”、“B”、“C”等后面应用齐线墨点(“.”),而不该用顿号(“、”)或其它。
4.序号如加括号,如 (1)(2)
(3)等后面不加标点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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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一)层次的划分要通篇划一,一般不宜超过四层;
(二)采用的序号要注意符合通行习惯。一般情况下,第一层为“一、 二、三”,第二层为“(一) (二)(三)”,第三层为“ 1. 2.
3.”,第四层为“(1) (2) (3)”。
三、年份的正确用字
年份如用“二OO四年四月”的方式表述,则中间的“O”不能写成阿拉伯数字“0”或英语全角字符“o”,应该用汉子中的〇,拼音“ling”。
四、汉语拼音注音的正确使用 1.大小写:
句子的首字母大写;诗行的首字母大写;专有名词每个词首字母大写;标题可以全部大写。
2.分连写:
词内连写,词间分写。 五、正确区分连接号和破折号
1.凡文中使用连接号的应使用“~”,而不使用“──”或者“—”。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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