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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创新与依法行政
摘要: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在国家各个层面的创新中,社会治理创新显得尤其重要和紧迫,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的推进程度是决定社会治理创新体制建立的关键。切实加强依法行政,运用法治思维创新社会治理模式,建设法治国家无疑已经成为当今社会不可逆转的世界潮流和大势所趋。
关键词:社会治理 创新 依法行政
一、社会治理创新与依法行政之间的逻辑关系 (一)依法行政与社会治理创新的内在契合性
尽管依法行政与社会治理的理论渊源本属于不同领域层次,实践基础也不同,但是,依法行政与社会治理的创新却是相辅相成的。在当前依法治国大背景下,法治作为一种治理手段,在调节和和规范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社会与政府之间可以发挥着得天独厚的优势。而社会治理创新的根本目的在于协调政府、社会与个人三者之间的的关系, 创造和谐有序的社会主义局面。因此,依法行政与社会治理创新具有内在一致性。创新社会治理需要依法行政,而依法行政则为社会治理创新提供良好的生长环境。因此,要构建一个合理科学的社会治理体制,就必须使依法行政与社会治理合理结合并使二者的得以均衡相向发展,最终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然而,目前中国的现实是社会治理与依法行政良好的结合还是存在诸多问题,比如,部分领导干部和行政人员的法制意识淡薄,法治理念需要强化;法律制度不完善,国家机关职权不清;多元利益主体政治参与难以得到保障;社会治理难以紧随科技创新等,要想实现依法行政与社会治理创新完美契合,还需做出更多努力。
(二)社会治理创新中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性
社会治理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在国家这个大社会中关系复杂而多变,如果没有强有力的行政法律制度作为管理标准,参与社会管理的个人就会各行其是、各自为战,容易造成社会混乱。依法行政就是政府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做决策,确保行政管理过程中不公平、错误和违法的现象发生,减少纠纷和矛盾,以保证国家在治理社会过程中符合人民的需求,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政府依法行政能力有利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
因此,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行政机关在进行社会治理过程中需要法律法规的制度支撑,同样作为社会成员的各类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也离不开完备的法律法规的指导。因此,在创新社会治理中政府是主导,全面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实行依法行政,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基础。 二、我国社会治理创新的理论与实践探索 (一)“行政主导型”社会治理模式的逻辑起点
“行政主导型”社会治理模式是以宪政体制中“政府权威”与“社会自治”之协作关系为其“逻辑元点”:
首先,在社会政治生活领域中,“政府权威”乃“行政权威”生发之原始胎体;“行政权威”乃政府权威在法治境域内之表现形式;“行政优益权”之形成、运行与规制乃是“政府权威”和“行政权威”在行政法治之具体体现。
其次,没有政府的主导或引导作用,单凭社会的自发组织性或市场的自我调节功能无力于维持正常的社会管理。因为社会自治无论是从应然层面还是实然层面都具有不可避免的局限性:第一,社会自治权力的行使受制于国家权力的垄断
或主导;第二,社会权能的发挥受制于现实条件下诸多因素的制约;第三,社会自治因其主体身份、权力运行与行为方式之有违法规而存有“非合法性”可能。 最后,“社会组织”在维系政府权威与社会自治之间的关系上起到了桥梁的作用,促成了政府权威与社会自治两者间的双向制衡,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之间呈现出新型的合作互动关系。因循着“行政主导”之治理模式,我国行政机构体制改革之主路线也开始从“放权让利”经由“行政自我监督”达致“依法行政”的过程;这期间社会组织与公民之社会自治觉悟以及对权利之敏感性亦提升到前所未有的程度,社会组织与公民渐次与政府共同成为社会治理主体。
(二)我国社会治理创新的实践探索---以广东顺德、浙江宁波、山东新泰为例
1.广东顺德通过“大部制改革”、“简政强镇”的事权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形成了“确权规权”的地方社会治理模式。其实质是治理结构的有限重构,其实践意义不仅在于为顺德实现经济社会转型破除了体制性障碍,更重要的是为全国深化改革提供了示范样本,探索了一条从“产权改革”到“治权改革”的改革路线。
2.浙江宁波作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先发地区和对外开放的前沿地区,在社会治理领域开创出了独具特色的以81890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为典型的“政府搭台、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政民互动”的地方社会治理模式。以社会多元参与为特征的社会治理理念,开辟了社会治理的新视野,为社会治理增添了理性的份量。
(3)山东新泰市逐步摸索创造出政府和社会组织携手的“合作共治”的地方社会治理模式,形成党委领导下的政府管理服务与社会组织自我管理服务良性互动新格局,促进社会的良性治理和平安和谐发展。
三、当前中国社会治理创新的特点对我们的启示 (一)当前中国社会治理创新的五个特点
第一,即社会治理的主体由“一元”向“多元”转变;第二,社会治理的向度由“单向”向“互动”转变;第三,社会治理的本质由“集权”向“分权”转变;第四,社会
治理的观念由“传统”向“现代”转变;第五,社会治理的方式由“人治”向“法治”转变。 (二)对我们的启示---在创新社会治理中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 1.加强行政立法工作
一方面,要尽快完善现行的行政法的空白,不但从行政行为的主体上做到有法可依,还必须在形式上也有法可依。特别是针对我国目前比较弱势的行政法律制度方面,比如听证制度、公示制度等这些抽象的行政行为也予以严格规定,使行政行为形成系统性地有法可依。另一方面,提高行政立法的质量,使得行政法律和行政法规形成一个严密的法律体系,并且具有统一性和可操作性。坚持立法的公开性,保证社会大众的意见和建议的表达,民众的合理诉求和合法利益等得到充分体现,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 2.完善行政监督机制
有权力的地方容易产生腐败,特别是不受监督的权力。因此,要完善监督机制,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完美结合起来,不能只重视事后监督而忽视事前、事中的监督作用。同时建立起完善的社会监督的保障体系,让社会参与到行政监督中来,发挥社会监督的力量。 3.提高行政人员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
一是要加强行政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促使行政工作人员在思想上认识到官本位、特权思想等封建专制意识的不良影响,自觉抵制这些歪风邪气的侵害,彻底转变思想观念,正确认识和处理“人治”与“法治”的区别,并且严格按照法律
的规定行使赋予的权力。二是树立平等行政的观念。平等行政简单的说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是树立权力和义务相统一的观念。行政机关在社会治理的过程也同样,应该有相应的权力,取得权力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在创新社会治理中,为全社会提供更好的社会服务,使得社会发展处于良性循环的状态。 总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提出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思想的全面实施也对社会治理创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如何在社会治理创新和依法行政之间找到一些突破,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转换治理思路,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这既是社会治理创新所要解答的问题,更是对执政者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智慧的考验。 参考文献
[1] 张翼、郑少雄、黄丽娜.著作:《社会治理:新思维与新实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08.
[2] 于军. 著作:《全国社会治理创新典藏案例》. 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7.03.
[3] 张大共 .著作:《依法行政与社会治理比较研究》. 九州出版社.2013.07. [4] 张越.著作:《依法治国与依法行政学习读本》.中国人事出版社.20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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