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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泉州台商区南北主干道工程土地房屋征收拆迁指挥部财务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一)
指挥部各工作组:
《泉州台商区南北主干道工程土地房屋征收拆迁指挥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制订,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泉州台商区南北主干道工程土地房屋征收拆迁指挥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北主干道工程土地房屋征收拆迁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的财务行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管理,严格财经纪律,根据《会计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指挥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指挥部的财务行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三条 指挥部在银行开设临时账户,用于拆迁补偿款的发放及指挥部的日常收支。 第四条 指挥部的收入指由区根据拆迁进度统筹安排的拆迁补偿款项及日常工作经费。 第五条 指挥部的支出指根据拆迁进度支付给被拆迁户的拆迁补偿款及日常工作经费。 第六条 拆迁补偿款应专款专用,专门用于被拆迁户的土地补偿、房屋及附属物补偿、补助和奖励。
第七条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按规定的范围使用现金;严格控制现金库存存量,应按指挥部五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确定库存限额,一般不超过5000元,凡超出现金库存限额部分应及时送存银行,不得坐支现金; 与其他单位正常经济往来1000元以上的原则上转帐。
第八条 严格执行内部牵制制度,非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现金。 银行各种支票(现金或转帐)应由出纳人员专人保管、专人负责填开;指挥部预留银行印鉴分开保管,相互牵制。遗失支票,须及时报告财务部门、指挥部领导及开户银行,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条 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依据收付款凭证逐日、逐笔序时登记,并做到日清月结。每月末须与银行对帐单及时对帐,对未达款项需由会计人员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证帐实相符,对帐单按规定保存期限保管。
第三章 日常开支的财务审批
第十条 指挥部财务审批实行一支笔签字制度。各项费用支出必须严格执行财务审批手续,发生费用支出的原始凭证应由经手人说明情况,指挥部相关组负责人证明,经会计审核后,交由分管指挥签署意见,报总指挥审批。
第十一条 各组需购置日常办公用品时,应向综合组提出申请,由综合组按有关程序统一购置。
第十二条 采购的货物、服务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以上的货物、服务,应按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凡购入需验收入库的材料物资时,必须附有验收入库单方可报销支出。
第十四条 拆迁工作人员的补贴、奖励的发放要严格遵守规定的程序、范围、。第十五条 指挥部人员因办理公务借款,应在任务完成后五天内凭单据结算清楚,不准长期挂账。1/2
如因单据不全或其他原因不能及时报帐时,必须先将余款交回财务组,待手续完备后随即清帐。
第十六条 支出的原始凭证必须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
第十七条 财务人员应做好原始凭证的审核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支出凭证应予以拒付或有权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八条 财务会计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程序处理账务,按时编制、提供会计报表,确保帐证、账账、帐表、帐实相符。
第四章 拆迁补偿款的财务审批及发放程序
第十九条 财务组每日根据各动迁组提供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财务结算表》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复核把关,并填制拆迁补偿资金发放审批表,由动迁组长签字确认后,由副指挥签署意见,报总指挥审批。
第二十条 财务组根据审核后的财务结算表、被拆迁户身份证复印件,联系开户银行为被拆迁户办理个人存折。
第二十一条 财务组每日根据领导审批后的拆迁补偿资金发放审批表汇总开具转账支票送开户银行办理发放手续。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户本人应由动迁组人员带领到财务组,经核对存折姓名、金额无误并出具本人身份证原件后,签领(盖手印)拆迁补偿款,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户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且提供完整的相关手续后七日内收到拆迁补偿款。
第二十四条 财务人员要按时汇总有关拆迁款项的发放情况,及时提供指挥部领导。
第五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组室需要购置固定资产,应向综合组提出申请并填制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由综合组按有关程序统一购置。
第二十七条 各组室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第二十八条 指挥部的任务完成后,综合组及财务组应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办理手续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指挥部的会计档案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统一管理。 第三十条 会计档案由专人保管,会计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确有特殊情况必须经会计准许并经总指挥批准,方可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三十一条 凡会计档案保管者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做好会计档案的移交手续。
第七章 其它事项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抵触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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