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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洛高速公路开通管理的通告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6.02.02 【实施日期】1996.0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洛高速公路开通管理的通告
(一九九六年二月二日)
为了维护开封至洛阳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保护路产路权,保障高速公路快速、安全、畅通,更好地发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全省经济发展,现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按照“集中、统一、高效、特管”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对开洛高速公路的开通管理特通告如下:
一、凡进入开洛高速公路行驶的机动车、乘车人及沿线的单位和群众,必须遵守本通告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阻扰和抗拒高速公路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二、除养护作业人员及高速公路专用的机动车辆外,严禁行人、非机动车、履带式铁轮车、教练车、电瓶车、装有危险品的车辆、拖拉机、摩托车、农用运输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和实习驾驶员驾驶的机动车以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50公里的其他机动车辆进入 1 / 2
高速公路,违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凡违反上述规定进入高速公路,造成自身伤亡
和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一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载运危险品或超载、超高和载物长度或宽度超出车厢的机动车,不准进入高速公路行驶,如确需在高速公路行驶,须报经高速公路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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