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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海津市公能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刘红的委托,特指派杨琳、夏一心担任她的诉讼代理人。代理本案后,我们查阅了案卷,向有关方面进行调查,刚才听取了法庭调查情况,对本案有了较全面的了解。现在我就案件事实,对本案理出具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金灶头饭庄生产的食品完全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卫生的标准,原告提供的关于张伟等人的集体食物中毒系食用饭庄饭菜导致的证据证明力和关联性不足。
首先,金灶头饭庄有京都市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和京都市卫生局颁发的准许从事餐饮业的卫生许可证。并且该饭庄经营多年口碑良好,从未出现过类似的群体性食物中毒的事件。由此看来,金灶头饭庄是合法经营,有国家认定的卫生资质,食品安全完全可以得到保证的。
其次,狗食用剩饭后呕吐有多种合理原因,且人与狗的消化系统千差万别,故不能因为狗食用剩饭后呕吐推定食物存在问题,这两者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最后,原告提供的数份关于食用饭庄饭菜后发生胃肠反应的证人证言,只能提供李梅及其子张军和其夫张国庆的病历证明,其余证言不能医院证明,且13为证人中有4位是原告、牛金花系蛋糕购买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其余各人皆与原告为亲属关系,其真实性存疑,证明力不足。
二、李梅死于慢性肾炎及其带来的一系列并发症而非食物中毒。根据京都航天医院病历记载,李梅既往10年前曾患乙型脑炎及急性心肌炎病史,患慢性肾炎4-5年,并长期服用中药。《国家计生委临床医生科普项目》报告中指出慢性肾炎的临床表现为水肿、高血压、尿蛋白异常,其并发症主要为免疫力低下导致的感染、DIC(弥散性血管内凝血)、贫血、血栓、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紊乱等。而京都地坛医院的病历显示,李梅去世前出现多脏器功能衰竭、贫血、肺部感染、尿毒症、DIC、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紊乱等表征,这符合慢性肾炎的临床表现及其所带来的并发症。我们认为,李梅死因系慢性肾炎及其带来的一系列并发症而非食物中毒。而引发肾炎发作的诱因有多种合理解释(包括病毒感染、过度劳累、使用肾毒性药物等),且肾炎后期也会出现恶心呕吐的表征。故而不能因李梅生前出现的疑似食物中毒症状就认定李梅之死是食用本饭庄饭菜造成的。这两者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虽然对于李梅的去世我们深表同情,但是从上述证据来看,李梅的死因系慢性肾炎及其所带来的并发症,与食用饭庄食物并无联系。
三、金灶头饭庄及京都瑞祥有限公司不构成共同侵权,不应对张军等人的食物中毒及李梅死亡负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指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成
立共同侵权的前提是必须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复数共同侵权行为的存在,而且必须都实施了是侵权行为。所以对于原告提出的金灶头饭庄及京都瑞祥有限公司对食物中毒及李梅死亡负连带责任,要求共同进行赔偿的要求我们认为并不合理。
以上事实由证人王玉平、李宝华、张国庆、张军、牛金花、李宝英、石宝山、杨花、李宝刚、李宝铁、李建国、张伟、张文、陈清的证人证言,书证有李梅、张军、张国庆的医院病历证明,物证有京都金灶头饭庄营业执照和准许从事餐饮业的卫生许可证,瑞祥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食品卫生许可证,以及科学杂志文章《神奇的消化系统》、学术论文《狗的饮食误区》、科学杂志《狗狗与钠元素》、研究报告《2014-2018中国人造奶油深度调查报告》节选、研究报告《国家计生委临床医生科普项目》节选等证据予以证明。
综上,被告在张军等人食物中毒及李梅死亡事件中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起诉,请法院予以公正的判决。
同时,被告出于对原告一家遭遇的同情,本着人道主义的精神,愿意补偿原告人民币5000元(如果被答辩人在一审判决之前不撤回对答辩人的起诉或者不服一审如果驳回其原起诉请求的判决,答辩人有权随时撤销此补偿意向)。 此致
海津市同砚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夏一心、杨琳
2015年11月30日
附:
1. 答辩状副本3份 2. 其他证明文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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