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及对策

2023-04-29 09:24:17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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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及对策

【摘要】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频发,严重威胁到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本文简要介绍了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及特征,论述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诱因,从而提出了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对策

正如梁启超先生所言: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未成年人代表着一个国家发展的命运和前途,承载着一个民族兴盛的未来和希望。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的社会环境日益复杂,出现未成年人犯罪居高不下的现象。近年来国家为了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由于诸多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未成年人犯罪仍然呈现上升趋势。因此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及其形成原因,进而提出有效完善的措施,以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引导我国未成年犯罪人走向正确的道路,对我国未来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和繁荣稳定有着深远的意义。一、未成年人犯罪的概述(一)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

刑法上的未成年人与生活中我们所说的未成年人有很大的区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己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结合我国《未成年保护法》法律之规定,笔者认为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己满14周岁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所实施的刑法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在刑法上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的不一致主要体现在年龄限制上。以年龄为标准,我国的未成年人可以划分为三类。1]第一是14周岁以下。不管触犯什么刑事法律不承担刑事责任,其违法犯罪行为只采取刑罚手段之外的其他方式代替;第二是14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这个年龄阶段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只有在故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所列举的八项罪名时,才会受刑事处罚;第三是1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这个年龄段未成年已经有一定的是非判断能力,因此其无论触犯何种罪名,均会受到刑事处罚。二)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

1.犯罪年龄逐年降低

网络不良文化等多种因素影响,现在的未成年人比过去更加早熟。这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好奇心强、思想不成熟且自控力差,如果不能给予正确的教育容易误入歧途。由于我国未成年人早熟严重导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有低龄化的趋势。

2.犯罪团伙化增多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团伙作案案件频发,主要表现为侵犯财产犯罪及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许多大案、恶性案件,往往都是犯罪团伙实施的,其影响相当恶劣,这在未成年人犯罪团伙中的累犯、惯犯身上表现得尤为显著。

3.暴力性犯罪增长 由于电视、游戏等媒体的不良影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现暴力化发展态势。并且未成年人暴力型犯罪近几年在质与量上都突飞猛进,暴力犯罪中大案要案增多,故意杀人、持械抢劫等暴力犯罪持续发生。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形成原因(一)




司法制度不完善

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建设起步晚,有关未成年人犯罪保护制度法律散见于《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法律依据相当缺乏。同时在机构配置和人员素质方面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缺陷,实践操作无法可依,对司法实践造成很大的困扰。(二)个人缺乏是非判断能力

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对于接触到的外界事物,个人缺乏是非判断能力。对一些荒诞、淫秽的书刊或其他事物怀有极大的好奇心和猎奇感。而当这些新鲜感无法得到正确的引导时,就很可能诱发犯罪。相当一部分未成年人就是在这种好奇心的驱使下,逐渐走上犯罪的不归路。(三)家庭和学校教育导向错误

随着离婚现象增多,生活在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人日益普遍。离婚对孩子伤害很大,孩子缺乏父(母)爱,心灵受到伤害,对生活和家庭都失去信心,个性形成中也会受到影响,降低对外界犯罪诱因的抵抗力。因此家庭对孩子的引导不足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一大诱因。

我国学校教育体制存在很大问题,突出表现在教育过程中过分注重分数,视法制教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校外恶势力发展和拉拢学生,使得校园治安环境恶劣,引发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据调查表明,大部分未成年犯罪都具有法律意识淡薄这个共同问题。三、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对策(一)完善相关立法

由于我国的法律中有关未成年犯罪的制度比较抽象和原则化,使得在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实践中缺乏便于操作的法律依据。2因此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法律规范迫在眉睫。笔者认为应该从两个方面着手,首先应当在现行《刑法》中增设专章,就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刑罚执行等问题做出原则性规定;其次,制作单独法律规范未成年人犯罪,专门对未成年犯罪人员的预防和处罚工作细致的规定,从而完善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体系。(二)建立独立的少年法院

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对比于成年人检察工作有很大的特殊性,因此需要建立能够充分发挥好专业特色的独立未成年人犯罪司法机构。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专门司法机构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积累了相当的成功经验得了瞩目的进步,但是总体来说完备的未成年人犯罪司法机关远未形成。这主要是立法制度的落后造成的,因此我国亟需完善未成年人犯罪专门机构的相关立法,明确其管辖范围、性质、级别、人员配置等具体问题。四、结语

作为一名专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检察官,我切身体会到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状态,每当看到惊恐悔恨的犯罪嫌疑人,总是感到痛心和无力。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不是凭一己之力可为的,它需要国家强有力的支持和社会广泛的关注。

参考文献:

1]陈国胜,赵炜.当前青少年犯罪的特征与预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2余逸群.未成年人犯罪团伙问题透析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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