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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摘)霍布斯与洛克自然状态比较,兼评菲尔默
霍布斯与洛克自然状态比较,兼评菲尔默
约翰·麦克里兰 J.S.McClelland 译者:彭淮栋
霍布斯与洛克政治理论的意义,都取决于他们对自然状态的刻画。两人呈现的自然状态景象颇有差异。关于自然状态,可以说霍布斯告诉我们太少,而洛克告诉我们太多。我的意思是,关于自然状态,霍布斯说得太少,根据他所说,我们无法设想人如何可能脱出那个状态,而洛克说得太多,我们不禁纳闷人当初怎么会想要脱离自然状态。(记得上“西方政治思想史”这门课程时,大致读了霍布斯的《利维坦》和洛克《政府论(下篇)》,当时我的感觉亦是如此。为此,决定将这段文字所在的小节摘录出来,尽管这小节内容不是最精彩的。)
霍布斯说,自然状态里的生活是半孤绝、半暴力的。既然如此,人怎么会相聚协议立约以便将他们的自然权利让渡给主权者,从而进入公民社会,有待说明。这一点甚有关系,因为这件事会发生,只有两种原因,一是自然状态中的人有某种集体意志,使他们订得成社会契约——若是如此,则自然状态不可能像霍布斯刻画的那样人人自危、人人孤立。二是当时必定发生了什么奇迹,使人们相互达成协议,但是,依照霍布斯的论点,奇迹与集体意志都甚不可能。接下来,如果霍布斯设想的原初契约是不可能的,则霍布斯由此原初契约推演出来的那些主权属性,可能不是自然状态中的人会自愿赋予一个主权者的东西。再接下来,霍布斯针对爱好自由者与主张分割主权者说,人如果有机会会从头建构国体,照样会自愿扶立一个当代任何专制统治者的权力都相形失色的主权者。承上所述,他这个论点也将失去力量。(最初接触霍布斯所刻画的“自然状态”之时,我就感觉其中有些牵强的味道,解释力并不那么强,难以让人信服。)
洛克的自然状态,问题不同。这里的自然状态,其社会性自然天成,没有国家只是“不方便”。洛克说,人担心政府的力量比自然状态中任何个人或个人的集合都大,并且因此而担心政府具备无可估计的威胁性,那么,我们不禁奇怪,自然状态中理性的洛克人怎么还冒险设置国家。我们可以问,比起国家可能对自然权利造成的侵害,自然状态的不方便算什么不方便?(不管人们为何选择了“国家”,任何政治体制之下的人们都应当对国家(政府)永远存疑,这于自由有益。)
相当长久以来,一直流行纳闷神志清楚的人怎么会相信君权神授理论。大家忘了,洛克的自然权利说也同样是从神那儿得到灵感。菲尔默之前,君权神授说早已逐渐形成,菲尔默对此理论的主要贡献,是在一般援引《圣经》为证的做法之外,加上一个观念,说神授君权与自然事物秩序是一致的。自然是依族长或父权原则形成秩序的(即使动物,也服从雄性权威),上帝是自然的作者,因此,与自然秩序相和之事必定来自神意。正如上帝要一个家庭的父亲当这家庭的统治者,上帝要国君当人民的父亲。神授君权是菲尔默认为可从自然模式推出的惟一的自然权利,但他走出了从神学到自然的关键一步。洛克则由上帝创造的自然,主张一切人都天生有自然权利,而为政治理论的性质带来一个重大转移。菲尔默之后,政治理论从神学的一小支,变成自成一体的探讨主题。到了洛克式自然权利说后来受主张人类自由与进步者抨击,权利又视为只是获致人类幸福的另一手段,本身没有独立的哲学或政治价值。此即功利主义。
当然也并非处处如此。在美国,自然权利的概念存续不坠,成为一种王牌,取代其他任何道德声称。在美国,说我对某件事物有权利,这声称自明地盖过其他任何一种道德声称。杰斐逊的《独立宣言》,就是人有许许多多独立于政府之外的权利的经典陈述。这些权利,有的明载于此《宣言》,有的载入宪法修正案,但只是其中“一些”。这里有个很清楚的含义,说另外还有林林总总的自然权利,美国人会不时要求政府承认并保证。美国公民于是有个矛盾,既期望政府增加自由,同时又期望政府抑制自由。边沁后来知道——洛克也会同意——政府与自由是两个善嫉的敌体。要求政府承认愈来愈多自然权利以便增加自由,又认为政府存在的目的是要阻止人有时候想做的某些事情,实在是两种相互抵触的要求。美国政府的整个历史可以用这个主题来写。(对美利坚国家及公民性格的十足赞颂!这是美国人引以为傲的地方,不过事实具体如何,待以后有机会再去感受和体悟。)
自然权利的理论实际上未曾超越洛克之说哦,亦即它们嫩的起源是由上帝所赐。世人总是不得不问:自然权利来自何处?仅有的差堪满意的回答永远是:来自上帝。一个自然权利思想家对上帝的属性及上帝所为何事无论有多少怀疑,只要袖里乾坤藏个上帝,需要时亮出来,说人的自然权利是他给的,就永远智珠在握。
(美)约翰·麦克里兰:《西方政治思想史》(彭淮栋 译),海南出版社,2003年6月第一版,第280-2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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