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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工会慰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工会法》,弘扬人文关怀精神,增强教职工的归属感,增进工会组织的凝聚力,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慰问范围:在职工会会员 第三条 慰问对象
(一)因病住院教职工; (二)因工伤住院教职工; (三)家庭生活困难教职工; (四)配偶去世的教职工;
(五)父亲或母亲去世的教职工;
(六)有关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的教职工; (七)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慰问的。
第四条 慰问原则
(一)客观、真实、公正、无偿、及时给予教职工精神或物质慰问;
(二) 慰问对象不在湖南省内的原则上不安排人员前往慰问,仅发放慰问金表示慰问。 第五条 慰问标准 (一)教职工住院,凭补充医疗保险费报销凭证领取慰问费400元/次(每年限两次); (二)教职工发生工伤意外住院治疗,给予慰问费400元/人。 (三)经分工会确认,院工会审定的生活困难的教职工家庭年终给予慰问费400元/户。 (四)丧葬慰问按照《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关于教职工治丧慰问规定》(2011年发文)执行。
(五)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慰问的,经工会委员会议研究确定。 第六条 慰问工作程序
(一) 教职工本人向分工会报告情况; (二) 分工会核实情况后报告院工会;
(三) 院工会委员会审定后会同分工会进行慰问。 第七条 附则
(一)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二) 本办法由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201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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