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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和基数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04.10.14
• 【字 号】大政办发[2004]150号 • 【施行日期】2004.10.14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公积
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4]150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大连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请示的批复》(辽房委字[2004]9号),我市决定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老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统一调整为单位、职工各10%,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单位、职工各15%。新职工仍执行单位25%、职工15%的缴存比例。
市本级和区市县新、老职工界定标准按当地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03年度月平均工资额,具体计算口径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缴存基数计算到元位,元位以下四舍五入。
三、本次调整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按此时间调整存在困难的单位,经
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同意,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可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四、相关规定:
(一)市财政拨款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执行《关于规范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通知》(大财行[2004]6号)。
(二)经批准现缴存比例低于7%的单位,可继续执行现缴存比例至原批准期限届满再作调整。期限届满后调整仍有困难的单位,需于期限届满30日前重新提出申请,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核准。 (三)因经营困难,本次无法调整缴存比例或无法一次调整到位的单位,需按规定提出申请,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核准。 (四)中、省直单位及外地驻连机构、分公司、子公司,其上级部门执行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如果低于我市规定的比例,应执行我市的规定;如果高于我市规定的比例,可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执行其上级部门的缴存比例。
(五)今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调整时间为每年7月。特殊情况可以即时调整。
(六)单位可以设置缴存基数上限,最高为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5倍(区市县执行市本级标准)。具体选择按几倍设置上限由单位提出,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核准。 设置缴存基数上限后,职工2003年度月平均工资额高于该上限的,以该上限作为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七)本次调整工作不含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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