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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康德艺术论中的“天才”思想
一、 康德“天才”思想产生的渊源
康德在他的美学著作《判断力批判》中花了很多笔墨谈论他对于“天才“的看法,他是西方美学史上对天才理论进行系统阐述的第一人。
早在古希腊时期,许多学者就把神助和天才联系在一起。大哲人苏格拉底说:“诗人做诗不是出于智慧,其作品成于天机之灵,如神巫和预言家之流常作机锋语而不自知其所云,我想诗人所感受亦复如此。”[3]他的学生柏拉图继承了这一观点。在柏拉图看来,文艺创作中没有诗人的理性思维,只有神的凭附驱遣。诗人只是神的代言人,由神凭附着,最平庸的诗人也能唱出最美妙的诗歌。由此可见,柏拉图极力推崇那种神力的驱遣和先知先觉的“灵感”在文艺创作中的功能。康德对古希腊艺术比较了解和崇拜,他的“天才”思想显然受这种神秘主义天才观的影响。
在康德之前的德国古典美学中,天才思想已经过了一个发展过程。美学家鲍姆嘉通最早提出“天才”就是对艺术有天生的能力。苏尔策尔也把“天才”看作自然的天生能力,但是他又认为光有天才是不够的,创造美必须要有相应的技巧、理性、判断等。赫尔德认为“天才是最高的天赐的精神,按照自然规律活动,与个人的本性一致,对人有益处,”“天才是一种天生的能力,出自那对于人的精神的先验的本原。”[4]1759年,英国的爱德华·扬格发表了《试论独创性作品》,号召作家不要摹仿古人而要摹仿自然。他认为天才的特征存在于学问的权威和法则的藩篱之外。这篇文章在德国文艺界产生很大的影响,无疑康德也不例外。[5]再从当时德国社会和时代精神来看,康德的“天才”思想受狂飙突进运动影响较大。当时的德国实行黑暗的专制统治,扼杀人的天性和创造才能,康德对此深为不满,他认为应该尊重和歌颂天才和自由。由此可见,康德的“天才”思想是在前人关于“天才”思想的基础上产生的,“天才”思想并不是他的首创,但在西方美学史上把“天才”思想作为系统化理论化进行研究,康德还是第一人。
二、康德的“天才”思想及特征 康德在艺术论中明确地给“天才”下了定义:“天才是替艺术定规律的一种才能(天然资禀),是作为艺术家的天生的创造功能。才能本身是属于自然的,所以我们也可以说,天才就是一种天生的心理的能力,通过这种能力,自然替艺术定规则。”[6]也就是说,所谓“天才”,它是一种天然资禀和创作的自然能力。对于这个定义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理解。
第一,天才是一种天然禀赋,即康德所说的心意机能。这种心意能力人人都有,但具有天才那样的心意能力并非人人都有。同时,天才是受之于天,不能由后天所得。天才是天才人物生来具有的,存在于人的先天意识中,天才人物不需要后天学习,就具有这种才能。而不具有天才才能的人即使后天再努力,得到再多的培训,也不可能成为天才。显然,康德的“天才”思想和他的前人的“天才”思想在本质上是一致的,特别是受柏拉图和鲍姆嘉通的影响极大。
第二,天才属于自然,自然通过天才为艺术制定法则。艺术不同于自然,艺术是第二自然。康德说:“当经验对我呈现太陈腐的时候,我们同自然界相交谈。”[7]因此,创造第二自然(即艺术)是人的需要。艺术没有具体成文的法则,也无法。
各种艺术制定一个公式,然后去炮制出别的艺术作品来。但是大凡伟大的艺术杰作又无不具有某种法度,让人觉得不可随意为之。那么这些艺术杰作又是如何实现“无法之法,不规之规”的呢?康德认为是由自然借助天才在无意识的心态下,以典范的艺术作品来体现第二自然,于是天才的典范的作品便成为后世效仿的范本。这种“不法之法,不规之规”便体现在典范性的艺术品中,再加上理论家的抽象概括便有了某些法则。有人说:“这一点,大概是康德天才学中较为独特的地方,以往的天才论中尚无这样明确肯定的提法。”[8]其实,关于“天才提供艺术规则”的思想,早在莱辛那儿就有,莱辛认为认识是天才特有的,对艺术本质及其特征目的的认识是制定艺术规则的基础,天才有了这种认识能力就能为艺术提供规则。可见,康德和莱辛关于这一思想大致上是一致的。
以中国的古典文学为例,在屈原之前,只有荀子等少数人写过一些小赋。屈原打破了四言诗的格调,创造了一种句法参差灵活的新体裁———骚体赋。经过宋玉的继承和发扬,到了汉代,
赋正式成为一种文体,并出现了枚乘、司马相如等辞赋大家。在这里,屈原就以他的天才,为中国的骚体赋制造了法规。同样的现象也出现在中国现代文学史上:郭沫若深受西方文化的熏陶,特别是受浪漫派和泛神论思想的影响,自创作自由体新诗《凤凰涅》后,情感的爆发一发不可收,先后创作了《地球,我的母亲》、《天狗》等几十篇新体诗,给中国诗坛带来新鲜的形式,于是便给白话诗制定了规范。骚体赋是由屈原发挥自己的天才创造的,新诗是郭沫若天才一时的杰作,他们初创这些艺术杰作时,并没有想到要为艺术制定某些法则。但是他们的作品符合时代的需要,符合艺术的需要,成为后人纷纷效仿并遵从的范本。因此,这些天才创作的艺术作品便成了艺术典范,无意中也为艺术制定了法则。
康德在提出了“天才”的基本定义后,便概括了天才的四个基本特征。 第一,独创性。康德说:“天才就是:一个主体在他的认识诸机能的自由运用里表现着他的天赋才能的典范式的独创性。”[9]就是天才创造的艺术品必须具有独特性,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这种独创性是天才受天意的启示,将心中前所未有的感受用艺术的形式表达出来,成为艺术典范。它既可能体现在形式上,又可能体现在内容上,也可能独创性的内容和形式同时被创造出来。其次,天才的创造不是摹仿。摹仿是机械的创造,是人人都会的,不是天才所为,天才的创造是一种连天才本人也无法清楚言明的创造过程。因此,康德认为艺术和科学不同,艺术是属于天才的,不可摹仿,属于独创性。艺术中存在着“不传之道,不共之术”的现象,而科学则不然。康德在文学领域推崇诗歌,崇拜古希腊诗人荷马,称他为天才,把荷马史诗奉为永久性的典范作品。但他认为荷马是无法教会别人如何写诗的,因为他自己也不“能够指示出他们的幻想丰富而同时思想富饶的观念是怎样从他们的头脑里生出来并且集合到一起的,因为他们自己也不知道,因而也不能教给别人。”[10]相反,康德认为令他崇敬的科学家牛顿虽在自然科学领域中成绩伟大,却不能叫做天才,因为,“在科学里面最伟大的发明家和最辛勤的追随者和学徒也只是程度上的差异”。[11]也就是说象牛顿这样的大发明家再伟大的发明,别人也能够一步步地做到。
第二,典范性。天才的艺术创作暗合着“无法之法”,即“无目的的合目的性”原则。“无法”和“无目的”体现在“独创性”中,就是说艺术创作是无意识的,无目的。但同时这种“无法”又是“有法”的;“无目的”又是“合目的”的。这种“有法”和“合目的性”便体现在“典范性”中。那么艺术作品为什么要有典范性来限制呢?因为天才创作的是“也可能有独创性的,但却无意义的东西,所以天才的诸作品必须同时是典范,这就是说必须是能成为范例的。它自身不是由摹仿产生,对于别人却须成为评判或法则的准绳。”[12]实际上,这是对独创性的限制。天才产生的前所未有的独创性的东西并非完全是有价值的,有的甚至还是怪诞离奇的怪胎之作。康德对大戏剧家莎士比亚就是持这种态度,一方面他认为莎士比亚是天才,打破了古典戏剧“三一律”的束缚,创作了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另一方面他又认为莎士比亚的天才是粗野的,有可能创作出粗俗的作品来。因此,天才的艺术创作必须要有独创性又要有典范性,既不是没有典范性的独创性,又不是没有独创性的典范性。只有做到二者兼有,自然才能通过天才为艺术立法。
第三,神秘性。康德从语言学角度认为“天才”(德语genie)是由拉丁词genius而来,genius来源于动词gigno(生育),因此,“天才”就有“生而俱有之义。”“天才”一词就包含着受之于天的意义,它是不能传授和继承的,所以“人亡技绝”,直到大自然创造出另一个天才来。神秘性还体现在不受主体控制上,艺术家在创作艺术作品中,达到“迷狂”的境界,无法言明自己心中的感受是如何形成的。他的行为也不受主体控制,无法按自己的目的、意图行事,完全受天意的支配。在这一点上,康德与柏拉图有着天然的一致性。柏拉图认为诗神凭附于诗人,赋予他创作的心灵,诗人的心灵受到感发后,便“失去自主,陷入迷狂”,于“精神恍惚”之中代神立言,创作出美妙的诗歌。[13]这正如荣格所说,艺术是一种天赋的能力,在艺术创造中,艺术家失去自己的自由意志,而是成为创造的工具,艺术创作的动力来自无意识。在艺术创作中确实有类似的情况,诗人李白斗酒诗百篇,常常是在“迷醉”的状况下进行诗歌创作。法国作家巴尔扎克写作《人间喜剧》时,躲在小阁楼里进入到创作的“迷狂”境界,常常是泪流满面,与作品中的人物同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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