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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检查通知
财政监督检查通知财政监督检查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为严肃财经纪律,维护财经秩序,强化财政监督,规范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年全县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年全县财政监督检查重点为:年1月1日以来全县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经济管理部门、社会团体财政经济运行情况,以及上级和本级政府安排的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二、检查内容。一是检查是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是检查中央和省级下拨的扩大内需专项资金、粮食补贴资金、转移支付资金、农村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专项资金、社会保险保障资金、劳动就业培训补贴资金、灾后农业恢复重建资金、 以钱养事 资金等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是否安全、规范、高效;检查工程建设领域财政资金的管理使用是否安全、规范、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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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检查各部门和单位预算编制是否科学合理,执行是否严格规范。四是按照中、省、市财政部门统一部署,开展治理社会团体、协会等组织私设 小金库 工作,并对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年 小金库 专项治理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三、时间安排。3至8月重点检查县教育系统、农业系统、林业系统及 乡镇人民政府;9至12月重点检查县水利系统、劳动保障系统及县水产局、粮食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局、商务局、司法局、审计局、房产局、文化局、人防办等部门和单位。
四、责任追究。全县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监督、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坚持把查处问题与促进改革、完善制度、强化管理结合起来,对查出的各类违纪违规问题,按照国家财经法纪法规和有关政策严肃处理。对查出的违纪违规资金,由县财政监督局责令有关单位限期上缴县财政;逾期未缴的,由县财政直接从其账户中划缴。检查中,要按照 将处理事与处理人结合起来 的原则,切实加大对违纪违规责任人的处理力度,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工作要求。全县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由县财政监督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县财政监督局负责具体实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财政财务管理的重要性,积极配合做好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县财政、税务、金融、监察、审计、公安、检察、司法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确保财政监督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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