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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全面落实促进就业政策,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的作用,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关于做好〈河北省实施就业促进法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以及省财政厅、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社〔2011〕154号)和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对保财社〔2009〕22号文件进行修订的通知》(保人社字〔2011〕15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益性岗位的认定范围
公益性岗位限定在政府投资开发、符合公共利益、满足社会需求的公益性管理、公益性事业和公益性服务岗位。主要用于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各类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主要包括:
(一)政府部门行使公共管理职能设置的协管岗位。如劳动保障协理员、治安巡防协管、工商协管、交通协管、市政管理、环保监察协管、社会救助、残疾人服务、公共设施维护与管理等。
(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外的工勤服务岗位。如收发、门卫、文印、保安、驾驶、保洁、保绿等。
二、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对象
根据《保定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人社发〔2010〕38号)要求,具有本县户口、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就业困难人员:
(一)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员。
(二)城镇就业转失业的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0周岁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4050”人员。
(三)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4050”人员。
(四)就业特别困难的高校毕业生(两年内毕业的高校毕业生)。即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招收高中毕业生为主要培养对象,实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大学毕业生(包括专科、本科和研究生)且在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
(五)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企业军转干部就业特别困难人员。
(六)完全失地的农民,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0周岁。
三、公益性岗位的开发
(一)公益性岗位设岗定员遵循因事设岗、以岗定人、按需定员、总量控制、工作量满负荷、岗位不交叉不重复、岗位数量限额的原则,做到科学安排、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作用。
(二)开发公益性岗位的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向县人社局进行申报(空岗报告),填报《公益性岗位登记审批认定表》及人社局需要的其他材料,经人社局审核同意后,方能办理招聘手续和录用人员。
四、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招聘
(一)公益性岗位必须优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二)新增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时,应面向社会,自愿报名,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择优录用。
五、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关系的建立及解除
公益性岗位人员由用人单位自行管理。用人单位要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填写《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用工备案登记表》,并到人社局办理用工备案和就业登记手续。合同期满后,经考核合格者续签下一年劳动合同;年终考核不合格者或合同期内,有违反本单位公益性岗位考核和奖惩办法情节严重的,由用人单位报人社局审核备案后,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各用人单位不得自行解除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劳动关系。
六、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所需材料
(一)填写《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审批认定表》、《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用工备案登记表》、《花名册》等。
(二)填写《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审核认定表》、《企业(单位)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表花名册》。
(三)聘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四)聘用人员毕业证复印件。
(五)《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及就业困难人员相关证明材料(首次申请请附原件)。
(六)《劳动合同书》、《援助协议书》复印件。
(七)申请所属月份工资发放表凭证复印件。
(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企业(单位)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费的明细单原件、缴费发票复印件。
(九)单位法人证书、单位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单位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空岗调整。用人单位空缺的公益性岗位仍需用人的,由人社局统筹调配。 (本资料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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