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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
排污费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 【公布日期】1993.03.20 • 【字 号】
• 【施行日期】1993.03.20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排污费
管理的通知 (1993年3月20日)
各地、市、县、防城港区财政局、环保局(办):
为了加强排污费管理工作,自治区环保局以桂环监字〔1989〕003号文布置了我区清理检查排污费工作。在清理检查中,发现个别部门征收的排污费没有全额解缴财政,应上交地、市及自治区的排污费不及时上交或截留上交款项等。为此特重申如下:
一、排污费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部分,征收的排污费要按规定及时、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不得坐支。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排污费的监督管理。 二、根据桂环计字〔1987〕05号《关于修改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2〕126号〈关于执行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中第六条有关规定的通知》及桂环字〔1992〕002号《关于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监测、科研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排污费征收单位要按规定比例及时、足额上交上级环保部门,上级环保部门集中后纳入本级财政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截留,一经发现,区财政厅在年终
决算时从下级财政部门扣抵。
三、根据国家环保局、财政部(90)环监字第197号《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精神,对不按规定征收排污费,以权谋私,乱用环保补助资金的部门,情节严重的,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可撤销其收费资格和排污费计划管理权力,直至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四、各级财政和环保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排污费收入、解缴管理,防止财政收入流失,充分发挥排污费和环保补助资金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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