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排污费管理的通知

2023-04-13 09:43:20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文档大全网# 导语】以下是®文档大全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排污费管理的通知》,欢迎阅读!
财政厅,保护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排污费,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

排污费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公布日期】1993.03.20 【字 号】

【施行日期】1993.03.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排污费

管理的通知 1993320日)

各地、市、县、防城港区财政局、环保局(办):

为了加强排污费管理工作,自治区环保局以桂环监字〔1989003号文布置了我区清理检查排污费工作。在清理检查中,发现个别部门征收的排污费没有全额解缴财政,应上交地、市及自治区的排污费不及时上交或截留上交款项等。为此特重申如下:

一、排污费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部分,征收的排污费要按规定及时、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不得坐支。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排污费的监督管理 二、根据桂环计字〔198705号《关于修改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2126号〈关于执行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中第六条有关规定的通知》及桂环字1992002号《关于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监测、科研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排污费征收单位要按规定比例及时、足额上交上级环保部门,上级环保部门集中后纳入本级财政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截留,一经发现,区财政厅在年终


决算时从下级财政部门扣抵。

三、根据国家环保局、财政部(90)环监字第197号《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精神,对不按规定征收排污费,以权谋私,乱用环保补助资金的部门,情节严重的,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可撤销其收费资格和排污费计管理权力,直至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四、各级财政和环保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排污费收入、解缴管理,防止财政收入流失,充分发挥排污费和环保补助资金的效益。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xz.cn/dacb16bbe63a580216fc700abb68a98270feac40.html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