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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
关于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的有关规定
为了严肃考试纪律,杜绝考试作弊,维护正常的考试秩序,树立良好的考风考纪,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精神以及《陕西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现对《使西师范大学关于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的有关规定》修订如下:
一、学生在考试期间,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的一切安排和管理。凡属下列行为之一者,即属违犯考试纪律,按违纪处理:
1.不听劝阻,迟到15分钟以上强行进入考场者; 2.考试不到30分钟,未经允许,擅自离开考场者; 3.不按规定就座者;
4.闭卷考试时,将书包、草稿纸、书籍资料、笔记本等物品带入座位者及考试时手机未关闭者;
5.不经监考教师同意互相借文具(包括计算器等)者; 6.在考场内抽烟、吃零食或有意影响他人者; 7.考试时左顾右盼或讲话,监考人员警告无效者; 8.考试中随意走动和进出考场者;
9.不按时交卷或交卷后不及时离开考场者;
10.交卷后在考场附近停留、喧哗,严重影响他人考试或扰乱考场秩序者。
凡考试违纪的学生,成绩记为无效,不准参加正常的重修(或补考),根据违纪情况、认错态度及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在批评教育的同时,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毕业前夕根据表现情况决定是否给予重考(或补考)机会。
二、严禁考试作弊,凡考试作弊者,一律由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写明作弊情节及本人认识,根据监考教师提供的有关材料和本人检查给予以下处分:
1.提供、传递、抄袭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信息资料的,或抄袭他人答卷或故意给他人抄袭的,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
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或在校期间再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凡考试作弊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成绩记为无效,不准参加正常的重修(或补考),毕业前夕根据其表现决定是否给予重考(或补考)机会。
三、对毕业班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处理
对毕业班学生一般不作留校察看处分,若其违纪行为达到留校察看处分时,在给予记过处分的同时按结业处理。结业生工作满一年后,视其表现,可申请补发毕业证书。
四、对考试违纪作弊学生处理的程序
(一)拟处理决定。教务处依据监考教师提供的书面情况说明以及学生的违纪、作弊事实,根据学校关于考试违纪、作弊的有关规定,对违纪、作弊学生做出拟处理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将拟处理意见反馈给学生所在的院(部);院(部)将拟处理决定告知学生本人并组织对学生或其代理人进行谈话,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做好记录。谈话结束后,拟处理学生或其代理人必须在笔录上签字。院(部)在听取拟处理学生或其代理人陈述和申辩后,再根据笔录整理成书面报告,附笔录原件及院(系)处理意见报教务处。
(二)正式处理。教务处根据拟处理学生的违纪、作弊事实和拟处理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情况以及院(部)处理意见,对拟处理学生做出正式处理决定。
(三)学生申诉。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时,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申诉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申诉人姓名、性别、年龄、学号、所在院系、专业、班级; 2. 本人联系方式、住所、通信地址; 3. 申诉的请求; 4. 申诉事实和理由; 5. 申诉人本人签名; 6. 申诉日期。
若学生对学校申诉委员会复议结果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议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请。
五、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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