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和实践基础

2022-12-28 02:24:12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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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和实践基础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是要直接应用于现实生活,在实践中具体操纵的,而法学的价值和生命力也系于现实和实践之上,本文以为对法学价值进行评判的一个根本标准是“实践标准”,即看其是否对法制起作用以及起什么样的作用,具体而言又有三个方面的考量,即启蒙、应用。法最深层的目的,最深远的就是思想启蒙,科学是法理学内在的最高精神境界,也是法理学社会功能的气力源泉,应用既是对一种理论学与否的检验,又是这种理论的延伸。关键词:法学价值、应用法学、理法学一、对标准的理解。

一般以为,法不是研究现象或法律理论知识体系,所谓价值,一般是指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积极意义或客体的有用性。价值标准亦即价值判定标准,是指用于评判、衡量客体是否能够满足主体需要以及在何种程度上满足主体需要的判定标准。学说对法学的分类多种多样,其中一种重要和极有意义的分类是关于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的分类。法学有没有价值呢?在这个题目上基本不存在什么异议。应用法学的价值直接体现在人们社会生活的法制实践中,而理论法学高屋建瓴的指导作用和潜移默化的基础性作用也是不可否认的。

法学有没有一个价值标准,即对法学理论研究活动及其结论或成果的


评价有没有一个同一的或者一般的标准呢?对于应用法学,人们有司法实践活动中可以获得一个较为直观的价值判定,争议不大。而理论法学一般抽象,它与具体的社会实践有一定的间隔,在一些本源性的题目上不同的学说各持己见,加以学者们的主观性表达,很难有一个大家一致认可的普遍说服力的标准。尤其是在一个主张价值多元化的,学说纷纭,流派芜杂,甚至有人以为根本就不存在什么“标准”,每个人都可以有自己的判定,自己的观点,只要“言之有理”,都是可以接受的。诚然,“存在”即有一定的公道性,但人总是社会的人,也是的人;人的思想、观点,人们的学说、理论,也只能是社会的、历史的。它们属于精神的范畴,但却是奠基于物质世界之上的。物质世界的客观性、性决定了他们不可能完全是主观的,因而一种具有普遍性的判定标准是存在的。法学领域也不例外。本所要探讨的,就是应当用什么样的标准来判定一种法学理论或者法治理论的价值。无论承认与否,当我们往评论一种理论学说的时候,总会有一道绕不过的坎。必须承认,理论与实践,理论与现实的矛盾是不可回避的。在当前的主流话语中,“实践是检验熟悉真理的唯一标准”。诚然,实际当中有很多对所谓实践标准的片面化、教条化和庸俗化的理解,但是,真正马克思主义的实践标准是有极高的含金量的,它不是尽对真理却具有真理性。

现在,一种所谓的先验的或超验的价值标准基本上没有什么说服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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