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公司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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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电力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国电科[2001]462 【发布部门】国家电力公司 【发布日期】2001.09.28 【实施日期】2001.09.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国家电力公司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国电科[2001]462 20019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国电公司)重点实验设施的管理、促进科技交流与合作,提高公司整体实验研究能力和科研水平,充分有效利用公司科技资源,更好地为公司科研开发、生产运行和可持续发展服务,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电公司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是公司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基础设施,是公司开展技术创新的重要实验研究基地。其基本任务是:围绕国家和公司重大攻 1 / 2








关项目进行试验研究;跟踪世界电力领先水平,开展基础性、超前性、储备性研究;为

公司系统有实验研究需求的单位提供试验条件和技术服务;承接国内外合作研究项目和试验研究任务;为国电公司培养高水平的技术人才。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原则上由国电公司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择优支持、注重适用和技术创新的需求出资建设。同时接受国电公司系统内外对重点实验室建设与改造的资助。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由依托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国电公司对其实行政策与技术指导。

第五条 为了充分发挥国电公司实验研究基地对推动公司整体技术进步的作用,最大限度地提高重点实验室和重大仪器设备的利用率,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共享,国电公司重点实验室必须实施开放式管理。其对内收费办法(国电公司系统内)按成本进行核算,对外实行有偿服务。

第二章 条件和认定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研究方向明确,在关系电力发展的若干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领域有明确的近、中期目标,具有较强的重大项目攻关实力和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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