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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单位设
立撤销、变更调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 【公布日期】2011.03.18 • 【文 号】国税发[2011]41号 • 【施行日期】2011.03.18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单位设立撤
销、变更调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预算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单位设立、撤销、变更调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单位设立、撤销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单位的财务管理,准确编制国税系统部门预算,根据有关规定和国税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单位,是指国税系统具有法人资格、与财政部门有缴拨款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在每年3月31日
前,向税务总局提出设立、撤销和变更预算单位申请,税务总局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从下一年度起纳入国税系统部门预算管理,相应修改预算单位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国税发[2004]125号)和批准的机构设置方案,国税系统预算单位设立条件是:
(一) 行政单位中,经税务总局批准成立的各级全职能国税局为预算单位,各级国税局的内设机构不得作为预算单位。
(二)事业单位中,经税务总局批准成立的税务干部学校为预算单位,各级国税机关内设的信息中心、采购中心、机关服务中心、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税务学会等机构、团体原则上不得作为预算单位。
(三)直属机构中,与省国税局、省会城市国税局所属异址办公且距离较远的机构作为预算单位,在同址办公的直属机构不得作为预算单位。
第五条 各级国税局内设的培训中心、招待所原则上不得作为预算单位。 第六条 申请增加预算单位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省国税局申请增加预算单位的文件; (二)税务总局人事部门批准成立文件的复印件; (三)国家统一标准代码的复印件;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预算单位因机构撤销、合并后原单位不再保留,或单位管理职能发生变化,对已设立的预算单位应相应撤销。预算单位撤销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上级部门已批准单位撤销;
(二)拟撤销预算单位的资产已全部划转。
第八条 对拟撤销的预算单位,省国税局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税务总局提出撤销申请,税务总局按规定将国税系统预算单位撤销情况报财政部审核后,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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