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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生活》讲义大纲
法学院 叶名怡
第一讲 生活、规范与法律
1. 人是社会动物,人类生活是群体生活。客观上有群居交往、分工协作、互通有无的需要(社会的相
互依赖, soziale Interdependenz),主观上有参与社会交往、被接受认同、获得情感抚慰和被尊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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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能需求(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人不能离群索居,如果长期在孤岛生活,鲁滨逊式的,他的心理健康很大可能会出现问题。同样,在监狱里,最严厉的惩罚不是殴打,而是将犯人独自关在小黑屋,这其实是在切断犯人与其他囚犯之间的联系,直接摧残其心理健康。社会学家将人与人之间的或亲或疏的关系称为“维持生命所必需的相关关系”(vitale Interrelation)(Hirsch 1966:25)。
2. 社会生活或团体生活,需要秩序。独处山林,只发生人与自然之间的联系;而在一个群体里,就会
发生人与人之间的联系。“只要有人,就有恩怨,有恩怨,就有江湖,人就是江湖”(程小东导演的《笑傲江湖之东方不败》)。为什么只要有人,就有恩怨?因为每个个体的利益和喜好乃至三观是不同的,有差异、同时还在一个团体内,就必然会产生冲突和矛盾,就会产生恩怨情仇。如何处理矛盾冲突?少数时候,可以一拍两散,大多数时候,无法轻言脱离特定团体,此时,需要化解矛盾,消除混乱,实现团体内部的关系和谐,避免公共生活的解体(稳定压倒一切)。为了维持社会共同体(大到一个国家,小到一个帮派)的稳定和繁荣,首要的,需要一种秩序。 3. 秩序来自规范(norm)。不论是古代封建集权社会,还是现代民主社会,都需要规范。皇帝需要规
范,是为了统治的效力和效率,不必每件事都要专门交代和下命令。刘邦,约法三章,“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者刑,及盗抵罪。”简单明了,便于宣传和记忆,并可以反复适用。规范本质上是一个包括“应该” 、“禁止”(不应该)“允许”(可以)等情态动词的命题,有要件(舍去主体和具体情境后的抽象化表达)有后果,具有普适性和通用性。
4. 法律规范仅仅是规范的一种。国有国法,帮有帮规。根据规范所调整的对象不同, 可以把规范分为
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调整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规范和调整人与神之间关系的规范。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 如“已所不欲, 勿施与人”, 可称为社会规范;调整人与神之间关系的规范, 如“钦崇天主在万有之上”(天主教), 可称为宗教规范。(注意:宗教规范也有调整人和人之间关系的)。但是, 调整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规范,可称为技术规范或自然规范。技术规范处理的是人与自然力、劳动对象、劳动工具的关系, 当然属于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规范。 “朝霞不出门, 晚霞行千里”调整的是出行人与天气的关系。再如“起居有节、饮食有度”,早睡早起,早餐吃好,午餐吃饱,晚餐吃少。 5. 社会规范的分类之一。社会规范可以细分为调整个人与个人之间关系的规范(如“切勿损人
利已” )、个人与群体之间关系的规范(叛国、叛教、叛党)。刑法上的犯罪类型划分:公益犯罪和私益犯罪。
6. 社会规范的分类之二:肯定性规范、否定性规范与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与权利性规
范)。根据规范对行为的态度, 还可把规范分为肯定性规范、否定性规范与授权性规范。肯定性规范的典型形式是“应该如何”, 如“子女应该孝敬父母”。否定性规范的典型形式是“不应该如何” , 如“不应该损人利已”。授权性规范的典型形式是“可以如何”或“有什么权利”, 如“大学生在校期间可以结婚”。肯定性规范对某一类行为采
1 美国心理学家亚伯拉罕·马斯洛在1943年在《人类激励理论》论文中所提出。书中将人类需求像阶梯一样从低到高按层次分为五种,
分别是: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
取肯定性态度, 并以提倡、鼓励、赞扬、命令、责成、敦促的形式来表达, 如“应助人为乐”、“护林光荣” 、“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 它的基本功能在于引起它所肯定的某一类行为。否定性规范对某一类行为采取否定性态度, 以劝诫、反对、批评、谴责、禁止的形式来表达, 如“勿损人利已”、“毁林可耻”, “严禁酒后开车” 。它的基本功能是抑制它所否定的行为的发生。肯定性规范和否定性规范又可合成一类, 称为“义务性规范”, 与授权性规范(也叫“权利性规范” )并列, 因为无论这两种规范是要求人们做什么或不做什么, 都是向人们指出他们所应尽的义务。授权性或权利性规范的基本功能是保障个人或群体的某种权利。
7. 社会规范的分类之三:倡导性规范与命令性规范。根据对行为要求的强弱, 可以把规范
分为提倡性规范与命令性规范。提倡性规范和命令性规范在功能上的共同点在于, 都表达了对某类行为的发生或抑止的期待, 区别在于期待的强弱程度不同。前者是期待但不强求,如大公无私,见义勇为。后者则是表达一种明确坚决肯定的意志,如个人服从组织。
8. 社会规范的分类之四:强制性规范(刚性规范)和非强制性规范(柔性规范)。根据是否以
某种强力为支撑, 可以把规范分为强制性规范与非强制性规范。二者在功能上的区别在于, 前者能够逼迫人们采取或放弃某种行为, 而后者则不具备这种作用。强制性规范是借助某种强制性力量来实施的规范。法律是强制性规范中, 强制性程度最高的一类规范, 它以国家的强制力包括暴力为后盾。行政机关所颁布的政策也是强制性的, 它以行政制裁为后盾。宗教规范。伊斯兰教法中(阿拉伯语称“沙里亚”)规定,已婚者犯通奸,只要有四位证人,可以判处乱石砸死;未婚者犯通奸,只要有四位证人,可以判处鞭打100下,尤其是伊斯兰刑法对于“通奸”和“偷盗”(砍去手足)的处罚更为严厉。仍然存在石刑的国家包括依然实行伊斯兰教法的阿富汗、伊朗、伊拉克、苏丹、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沙特阿拉伯和尼日利亚、索马里、文莱。需要强调的是,命令性规范未必是强制性规范,如果它缺少强制力作为后盾的话。 9. 社会规范的分类之五:从内容和适用范围上划分,社会规范分为道德规范系统、法律规
范系统、政策规范系统、宗教规范系统、礼仪系统、习俗系统、组织纪律规范。这是最重要的一种分类。
10. 法律的定义,是法理学最难的问题。法律是一种规范,大多数是国家暴力予以保障的强
制性规范,也有少数非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主体是命令性规范,也有少数倡导性规范;既有义务性规范,也有授权性规范;主要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也有少数是调整个人、组织或集体、国家之间关系的规范。法律是权利(Recht,droit),也是一种秩序(社会控制的手段)。法律的直接目的是保障权利和自由、打击和预防脱序行为,维持社会共同体内的秩序。
课堂讨论:法律与社会生活的关系?谁以及为何需要规范?社会中存在哪些类型规范?各有什么特点?作为规范的法律有何独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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