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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劳教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56号]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1999.12.18 【实施日期】1999.1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56号)
《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已经1999年5月6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 高昌礼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执行刑罚,加强对未成年犯管教所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下简称《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 1 / 3
规,结合未成年犯管教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是监狱的一种类型,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未满十八周岁的罪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接受教育改造。
第三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贯彻“惩罚和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将未成年犯改造成为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的守法公民。
第四条 对未成年犯的改造,应当根据其生理、心理、行为特点,以教育为主,坚持因人施教、以理服人、形式多样的教育改造方式;实行依法、科学、文明、直接管理。未成年犯的劳动,应当以学习、掌握技能为主。
第五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依法保障未成年犯的合法权益,尊重未成年犯的人格,创造有益于未成年犯身心健康、积极向上的改造环境。
在日常管理中,可以对未成年犯使用“学员”称谓。
第六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加强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教育、共青团、妇联、工会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共同做好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工作。
第七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所需经费由国家保障。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费、生活费应高于成年犯。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需要设置未成年犯管教所,由司法部批准。 第九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设置管理、教育、劳动、生活卫生、政治工作等机构。 根据对未成年犯的管理需要,实行所、管区两级管理。管区押犯不超过一百五十名。
第十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和管区的人民警察配备比例应当分别高于成年犯监狱和监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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