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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
第二条 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条 严格病历管理, 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病历,严禁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第四条 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
第五条 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由医院病案室负责保管,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第六条 患者住院期间,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统一保管。因医疗活动或者工作需要,须将住院病历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的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第七条 经管医生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检查检验结果和相关资料后24小时内归入或者录入住院病历;患者出院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住院病历送病案室统一保存、管理,出院病历归档率应100%。
第八条 病案室负责全院出院病历的签收、整理、核查、登记、编码、电子录入、装订、归档、上架等工作。
第九条 病案室接收病历应做到“三查、一通知”。查出院病历是否及时上缴、查病历各项记录是否齐全、查病历排列顺序是否正确;通知相关人员在3天内对有缺陷的病历按照病历书写规范进行必要的修正补充。
第十条 病案室按相关规定做好死亡、肿瘤等特殊病历的管理,及时完成病案信息的审核上报工作。
第十一条 未经同意,非病案室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病案库查阅病历,或将正在进行统计、整理的病历带出病案室。
第十二条 本院医务人员、研究生、进修生及其他相关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病历的,按《xxxx医院病历借阅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本院医务人员外出进修、出国或调离时,须归还所借病历,签注销病历档案借阅清单后,行政职能部门方可办理离院手续。
第十四条 病案室负责病历资料的复印/复制工作,具体详见《xxxx医院病历复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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