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生态修复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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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生态修复的意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政办发[2007]75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11.09 【实施日期】2007.11.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生态修复的意见

(京政办发〔20077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鼓励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本市生态建设,推动建设生态良好的宜居城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生态修复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加强引导

生态修复是指对受损和退化的生态系统进行恢复、重建和改进,本市生态修复主要包括关停废弃矿山植被恢复、沙坑治理、绿化造林、后期管护等。生态修复是首都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市委、市政府始终高度重视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不断加大体制机制创新和公共财政投入的力度,促进了全市 1 / 2








生态环境的显著改善。但是,受生态退化、沙尘污染、人为破坏等因素的影响,首都生态环境质量距离宜居城市的目标还存在一定差距,生态修复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生态修复是全社会的共同事业。首都人才、资金、技术、信息等各类资源非常丰富,是推动生态修复的重要力量。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以及改善首都环境质量和建设宜居城市的高度,积极引导机关企事业单位、驻京部队、学校、民间组织、社会知名人士及国际友好组织和人士等社会力量,充分认识生态修复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共同参与生态修复,形成全社会关心和参与生态环境建设的良好氛围。 二、指导原则

(一)生态优先,科学引导。将保护和改善首都生态环境置于优先的位置,按照相关规划的要求,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生态修复,实现生态建设、环境改善的良性循环。 (二)广泛发动,自愿参与。通过各种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生态修复的积极性,同时充分尊重社会力量的意愿,量力而行。

(三)政府扶持,创新机制。采取税收优惠、颁发荣誉证书等扶持政策,充分发挥相关基金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激励社会力量参与生态建设,确保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四)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结合不同地域项目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合理推介,分步实施,有序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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