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备注栏的项目名称应该如何确定?(老会计人的经验)

2023-01-30 04:40:16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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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备注栏的项目名称应该如何确定?(老会计人的经验

发票备注栏在营改增之前处于可有可无的状态,营改增后,尤其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发布,要求特定销售行为开具发票时必须在发票备注栏备注规定信息,比如“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纳税人对备注栏才愈发关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关于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的发票确认问题还进一步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所以上述未按规定在发票备注栏进行相关备注的行为,不仅违反发票管理办法,还直接影响计税成本的扣除。

那么发票备注栏所要求的项目名称到底指的是什么概念?据笔者了解,对项目名称的不同理解,导致不同纳税人在备注项目名称时都有不同程度的差异。

一种是理解为民政部门批复的地名。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及《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政部民行发〔199617号),地名包括楼群(含楼、门号码)建筑物等名称。新建的居民地、城镇街道等,必须在施工前确定名称。所以对于房地产项目来说,在施工前根据地名的管理要求,须由民政部门对项目命名进行批复。比如某商住大楼通过民政部门的批复命名为“某某花园”。

一种理解为发改部门备案的名称。房地产开发项目须到发改委申报立项,取得发改委的项目备案。在向发改委备案时,须备案项目名称,取得的发改委的备案表也会载明项目名称。笔者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要求备注的项目名称,狭义上可以理解为发改委备案的项目名称。不过一般而言地名批复与立项备案都是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的,所以批复的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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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立项备案的名称一般相同或相近。

营改增后建安服务的发票备注栏还有一种常见模式是“项目名称+工程名称”。该模式形成主要有两种原因:一是很多建安合同名称即是采用”项目名称+工程名称”的模式,财务人员开具发票时直接备注合同名称,而且在营业税时,有些地税部门也要求备注工程名称,财务人员形成了此种开票习惯;二是有些纳税人基于财务管理需求,也要求发票备注工程名称。笔者认为相关文件要求的是备注项目名称,并没有反对备注其他信息,而且发票备注栏本身就是方便纳税人补充发票信息的,采取“项目名称+工程名称”模式并未违反相关规定,可以由纳税人自行选择。 (本文发表于2018.1.12《中国税务报》B3版)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发布后,对于201811日后开具的未载明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的发票,总局已经明确可以正常使用,无需重新开具。

其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发布后也存在这种情况,纳税人忘记备注或不规范备注项目名称和地址甚是常见,而且税务机关代开的建筑服务发票也不乏此种问题。只是等来的却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一锤定音:未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我们可以总结出三种模式:一、不得作为税收凭证;二、影响特定税种的计税;三、可以正常使用。只是笔者一直不解的是,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而言,同一个发票备注栏为何就影响土地增值税的扣除,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和增值税的差额扣除难道就不影响了吗?笔者并未看到这种“税税差异”存在的合理基础。

另外,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的发布,很多受票单位只好要求开票方冲红重开,经常面临两个问题:一是税务机关以开具时间过长不允许重开。实际上并没有相关限制,只要确实开票有误,可以自行冲红重开;二是因为如果存在大量冲红,纳税人发票使用量可能不够,这就只能向税务机关申请调增了。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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