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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师范学院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管理暂
行办法
鞍师院发[2003]42号
为了提高学院的办学层次和办学水平,吸引、稳定高层次人才,进一步加强学科建设,规范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教育和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全院各个学科积极开展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工作,各个系(部)也要创造条件努力争取与其它高校联办硕士点。
第二条 学院学科建设办公室(设在科技处)代表学院负责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管理工作。联合培养研究生实行院、系二级管理,以系级管理为主。院级管理主要职责为:制定政策和学科发展计划,对内组织协调和指导评价,对外交流及合作等。研究生所在系要有专人负责研究生的管理工作,系的主要工作职责为:制定研究生培养计划,学籍管理,教学、科研工作安排,硕士生导师和硕士研究生的考核和评价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应认真遵守国家、省、挂靠学校及我院关于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计划、方案等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工作原则上分二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即基础课教育一、二学期)原则上由挂靠学校负责,第二阶段(即第三学期后专业课教育和完成硕士论文)由我院负责。
第五条 我院推荐的硕士研究生导师,须严格按照挂靠单位关
于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要求办理。推荐硕士研究生导师的程序是:本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附近期主要科研成果),经所在系学术委员会同意,报学院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提交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方可推荐。推荐工作每年集中受理两次(即4月25日,10月25日)。推荐的硕士研究生导师的基本条件是: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人师表,作风正派,能很好地履行岗位职责;
2、年龄原则上在52周岁以下(含52周岁); 3、正教授或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 4、已取得较丰厚的学术成果;
5、能承担二门研究生学位必修课的教学工作。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指导工作量按每生三年总计144学时计算(即第一学期——第四学期为18学时/每生期;第五、第六学期36学时/每生期)。其指导费按每学时25元计算,课时费按照培养计划每届5000元,指导费和课时费由学院统筹支付。
第七条 为了吸引大学生报考我院联合培养研究生,提高联合培养硕士生的质量,对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要求:
1、遵纪守法,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培养计划的各项教学和科研任务;
2、承担一定的教学工作(如:不少于72学时助教工作); 3、以鞍山师范学院的名义至少公开发表一篇学术论文。 同时,学院对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提供如下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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