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大全网# 导语】以下是®文档大全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孔子 “无讼”说新解》,欢迎阅读!
内容摘要:内容提要: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鲜明特点之一的“无讼”法律传统,一直以来被认为是中国人“贱讼”、“非讼”性格的由来,也是我国今天法制建设的巨大障碍。然而,孔子“无讼”一语的真意到底如何,学界仍颇有争议。本文旨在对孔子的“无讼”观做一番新的疏解,以期为我国正在进行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事业提供一些启示。
内容提要: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鲜明特点之一的“无讼”法律传统,一直以来被认为是中国人“贱讼”、“非讼”性格的由来,也是我国今天法制建设的巨大障碍。然而,孔子“无讼”一语的真意到底如何,学界仍颇有争议。本文旨在对孔子的“无讼”观做一番新的疏解,以期为我国正在进行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事业提供一些启示。
中国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种颇具特色的传统法律文化——“无讼”。“无讼”是存在于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价值理念以及人们所追求的理想境界,它体现了传统中国人所追求和憧憬的和平安宁的理想社会状态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 千百年来,《礼记·礼运》中向我们所描述的大同世界虽未曾得以实现,但传统中国人却从未放弃过对和谐社会秩序的追求,“对于中国人来说,和谐的便是好的。这并非单纯的审美意识,而是他们关于人生、社会、自然乃至宇宙的最高理想。当然也是他们解决一切纷争的出发点”{1}。传统中国人将和谐视为一切社会关系的理想状态,于是对应而生的便是“无讼”,正如张中秋先生所言:“无讼不过是和谐延伸到司法上的一个转用词,其意蕴和旨趣是一致的”{2}。
《周易·讼卦》云:“讼,终凶”。在传统中国人看来,诉讼被认为是一种破坏和谐安宁社会环境的极端方式,因此自古有“讼不可长”、“讼不可妄兴”之说。难怪宋朝名宦胡颖在一篇判词中言道:“词讼之兴,初非美事,荒废本业,破坏家财,胥吏诛求,卒徒斥辱,道涂奔走,犴狱拘囚。与宗族讼,则伤宗族之恩;与乡党讼,则损乡党之谊。幸而获胜,所损已多;不幸而输,虽悔何及。故必须果报冤抑,或贫而为富所兼,或弱而为强所害,或愚而为智所败,横逆之来,逼人已甚,不容不一鸣其不平,如此而后与之为讼,则曲不在我矣。”{3}西汉韩廷寿任太守时,“有昆弟相与讼田自言”,韩廷寿认为这是他“不能宣明教化,至今民有骨头争讼,既伤风化,重使贤长吏、啬夫、三老、孝弟受其耻”,于是“入卧传舍,闭阁思过……令丞啬夫三老亦皆自系待罪,于是讼者宗族自相责让,此两昆弟,深自悔,皆白髡肉袒谢,愿以田相移,终死不敢复争”。自此以后,属下“遍二十四县莫复以辞讼自言者”{4}。东汉吴祐为胶东相时:“民有争讼者,辄闭阁自责,然后断其讼,以道譬之,或身到闾里重相和解,自是之后争隙省息,吏民怀而不欺。”{5}
在中国传统社会,不仅是各级官吏,就连法典及国之最高统治者也在积极倡导“无讼”之观念。明代的法律中就明文规定:“各州县设立申明亭,凡民间应有词状,许耆老里长准受于本亭剖理。”清代康熙帝在宣喻万年“圣谕十六条”中也把“和乡党以息争讼”做为其中一条。 对于“无讼”之观念何以在传统中国人的心目中如此根深蒂固,以至似乎已经沉淀为中国人民族性格的一个鲜明的侧面,近代以来的学者们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探求其原因,至今仍颇有争议。但无论学者们有多大分歧,在下面两点上却似乎已达成共识: 第一,在中国古代社会这样一个社会意识形态高度统一的社会中,儒家思想作为中国古代社
会的正统思想,其对中国古代社会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各方面的影响无疑是巨大的。而作为儒家创始人的孔子,其在诉讼问题上的立场主导了中国人几千年来的法律思维和实践。 第二,正因为儒家法律思想的超凡影响,孔子“无讼”一语出,几千年来,上至国家君主,下至街头百姓无一不将“无讼”社会作为共同追求的“理想国”。于是,中国遂沦为“贱讼”、“非讼”之邦,民众权利意识之淡薄、诉讼法律之不健全、律师地位之底下、“重刑轻民”的法律体系之畸形发展、法律信仰之衰微、法学之难得昌明,皆可归咎于此。而孔子作为这种“万恶”的法律观念之始作俑者似乎也是难辞其咎的。 于是,便有吴经熊博士对孔子的“无讼”观大加批判道:“……道德家固然用不着奖励争讼,替许多律师来解决生计问题;但是将争讼的本身当作不道德的勾当,那是一桩非常危险的事情。争讼是社会上免不得的自然现象,一则用不着人们来鼓励,二则也不是道德上的教训所能根本拔除的,既是不能拔除的,那么最便宜的方法就是利用这个自然现象,平心静气的来演出若干解决争讼的原则。法学的昌盛,法治精神的发达,都是以争讼为基础的。没有争讼,就不会有真理,也不会有公道。法律以争讼为发源地,以公道为归依处。”{6} 然而,“无讼”之说真是出于孔子的真意吗?笔者认为就此问题后人多有误解。则在此不得不做一番正本清源的工作,以求孔子“无讼”说之真意,而以此探求其对现代社会之启示作用。
一、为孔子“无讼”说正名
为廓清孔子“无讼”说之真旨,以下谨录孔子的原话和后人对此的注疏滋以比较分析。 [原文]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7}[译文1]孔子说:“审理诉讼,我和别人差不多。一定要使诉讼的事件完全消失才好!”{8}[译文2]孔子说:“审理案件,我和别人一样。要说我和别人有什么不一样的,那就是,我想使世间没有讼事!”{9}[译文3]《礼记·大学》云:“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无情者不得尽其辞,大畏民志。”郑注:情犹实也。无实者,多虚诞之辞。圣人之听讼,与人同耳。必使民无实者,不敢尽其辞。大畏其心志,使诚其意不敢讼。[译文4]《潜夫论·德化篇》:“是故上圣,故不务治民事,而务治民心。故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导之以德,齐之以礼’。务厚其情而明其义。民亲爱则无相害伤之意,动思义则无奸邪之心。夫若此者,非法律之所使也,非威刑之所强也,此乃教化之所致。”
以上取译文四处,参核对照,综括诸家释义,大致可分为两类。 一类以[译文1]为代表(审理诉讼,我和别人差不多。一定要使诉讼的事件完全消失才好!)。今若取此译,“则圣人何以异于俗吏?且一班俗吏惯于操弄文墨陷人于罪为能事,其能首肯孔子之‘无讼’之价值观乎?”{10}第二类则以【译文2】为代表(审理案件,我和别人一样。要说我和别人有什么不一样的,那就是,我想使世间没有讼事!),此译文虽未明确指出“使世间没有讼事”的手段为仁义教化,然究其本意与[译文3]、[译文4]同,皆认为“无讼”乃由于德教。颜师古《汉书·贾谊传》注言:“使吾听讼,与众人等,然能先以德化之,使其无讼”。著名法律史学家杨鹤皋先生对孔子此言之解与此译甚同:“在审判案件上他(孔子)和别人一样,坚持赏善罚恶的原则,所不同的在于,一般人只看到审判和刑罚的制裁作用,而他却着眼于消除争讼发生的原因,‘必也使无讼乎’,如果通过道德感化的方法人们之间不再争讼,那么刑罚自然也就没有必要了。这一思想也是孔子论证‘德治’的重要理由,后来被人们归纳为‘以德去刑’”{11}。学界中持此论者甚多。
然而遍索诸家注说以求“无讼”之本意,笔者认为台湾国学大师南怀谨先生之解最为公允。他认为孔子“无讼”一言的用意是告诫审判官员在审案时切记“不要有主观,听原告的话时,自己就站在原告的立场;听被告的话时,自己就站在被告的立场。以现在哲学的观点,这才是绝对的客观。然后再来判断是非”,最终的目的是“使大家没有纷争,都能心平气和、心安理得,纷争也能合理得到解决”{12}。
孔子作过鲁国司寇,司寇是专门执掌政刑之职,孔子为官时听讼执法的具体情况从古书中可略知一二:《荀子·儒效》载:“仲尼将为司寇,沈犹氏不敢朝饮其羊,公慎氏出其妻,慎溃氏逾境而徒,鲁之粥牛马者不豫贾。必蚤正以待之也。”《说苑·至公篇》曰:“孔子为鲁司寇,听狱必师断。敦敦然皆立,然后君子进曰:‘某子以为何若?’某子以为云云。又曰:‘某子以为何若?’某子曰:‘云云。’辩矣,然后君子几当从某子云云乎。以君子之知,岂必待某子之云云然后知所以断狱哉!君子之敬让也,文辞有可与人共之者,君子不独有也。” 揆之事实,南怀谨先生的确将孔子“无讼”说之真意隐隐道出。然欲求准确理解孔子“无讼”说,还需将其置于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思想环境以及孔子的整个思想体系内加以诠释。 在对待诉讼的态度上,春秋战国时期所谓“儒墨显学”中的另一个著名学派墨家的态度与儒家表现出惊人的一致。墨家主张“兼相爱,交相利”、“非攻”,诉讼也被视为对和谐秩序的破坏,故对诉讼也本能的加以排斥。此外,将“小国寡民”、民众“老死不相往来”的自然和谐作为理想社会的道家主张“不尚贤,使民不争。不贵难得之货,使民不为盗。不见可欲,使民心不乱”{13}。而素以力求“依法治国”的法家,同样也将“无讼”视为社会人际关系和谐的前提,它所追求的终极目标并不是刑杀,而是“使民无争”,所以商鞅言:“以刑去刑,虽重刑可也”{14}。由此可见,“无讼”传统在思想上源流自有,其来尚矣。至此,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无讼”乃传统中国人追求和谐境界的价值选择。
而探求孔子“无讼”思想的根据,则应为儒家伦理所要求的“反省克己”的思想,即要求人们修身、反省、内求。只有内在的灵魂净化,才能做到人格完善。而这种修身内求标准的实践方式则不外乎“克己”和“忠恕”两种。 先说“克己”。孔子云:“克己复礼为仁”{15}。儒家要求人们用礼来约束自己,从而维护人际之间的亲善关系。在“克己”的内省中,人们奉礼守信,修身养性,平息止争。 而儒家的“忠恕”观则要求人们推己及人,将心比心,“己所不欲,勿施于人”{16}。孔子认为,在人际关系中欲求得自身与他人诸般关系之和谐,不能不讲求一个“恕”字。所以当子贡问及是否有一种品质是可以终身秉持的时候,孔子感叹道:“其恕乎!”
综上所述以求孔子“无讼”说的本意,则应认为孔子“无讼”说并非反对诉讼,人为的禁止诉讼,而是要求司法官在“听讼”实践中,把自己的社会责任再提高一个层次,在“听讼”时,以己之心度人之情,设身处地,体察民隐,以做出公允的裁断。在这一点上,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的观点与孔子“无讼”说之本意正有异曲同工之妙。贝氏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指出:“每个人都应由同他地位同等的人来裁判,这是最有益的法律。因为,在那些关系公民自由和幸福的地方,不应该让煽动不平等的那些感情作怪……当犯罪侵害的是第三者时,法官就应该一半是与罪犯地位同等的人,一半是与受害人地位同等的人。这样,那些改变包括无意中改变事物面目的各个私人的利益得以平衡,这时候,发言的便只是法律的真相了。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xz.cn/d5e3f414cd1755270722192e453610661ed95a7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