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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化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是促进学校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提高学校声誉和地位的重要保证,为使我校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规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管理原则
第一条 凡以北京化工大学及其下属机构名义或以北京化工大学教师(或科研人员)的
身份承担的各级各类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无论是规划项目,或者是国内外合作项目,其研究经费应一律汇入北京化工大学财务处帐号,由学校人文与社会科学处和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除合同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上述经费汇入其他财务帐号,影响学校财务管理。
第二条 研究项目资金到位后,由人文与社会科学处负责为每个项目办理建户手续,领
取经费收支使用本,并通知项目负责人。文科科研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应认真执行国家的财务制度以及各级纵向、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并应了解、掌握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结余情况,保证专款专用,保持各项研究经费之间往来关系清楚。防止经费超支。
第三条 各级纵向项目(包括国家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教育部资助人文社会科
学研究项目和北京市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经费,应比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按下述办法分配和使用
(一) 管理费:人文与社会科学处4% (二) 税金: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 0% 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合同 5.5%
第四条 凡从其他渠道中申请到的横向研究项目经费,包括规划项目、国内外合作项目,
应比照教育部有关规定,人文与社会科学处计提3%的管理费。
第五条 由学校资助的校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学校不再提取管理费。
第六条 个人所申请的项目与经费,应及时上报人文与社会科学处与财务处,以便于科
研工作量的统计和科研经费的有效管理。
第七条 各级各类项目研究经费须按有关规定严格用于项目研究,不得无故转出学校。
特殊情况需报文与社会科学处审批。
第二章 使用原则
第八条 科研业务经费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应严格按课题要求的开
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支付与课题有关的材料费、设备费、资料费、国内考察差旅费、学术会议费及管理费,以保证科研项目正常进行,严禁巧立名目列支与科研项目无关的事项。
第九条 提取管理费后的项目研究经费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支出,凭所在单位科研负
责人和项目组负责人签字实报实销。
第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需鉴定验收或报送正式书面总结,经人文社会科学处审
核同意并履行相应结项程序后,方可正式结项。结项后研究经费如有结余,经项目负责人同意,应在2个月之内办理财务结题,结余经费的分配比例为:学校提取10%,项目组提取90%。项目组提取经费的50%用于奖励,50%用于事业发展。若项目结束后结余经费不进行分配,则由项目组使用,但要及时结转为事业发展经费或按项目合并。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用于购置设备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
登记后入帐。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用于差旅费支出时,要按财务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执行。报销时需填报学校制定的差旅费报销单,并附上会议通知,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办理报销事宜。
第十三条 人文与社会科学处会同财务处负责核查文科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研究经费的
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对无故未能如期完成项目的项目承担人,人文与社会科学处查实后,报请学校主管领导批准,由财务处冻结该项目的研究经费,直至中止项目并缴回余款和不合理开支。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教育部和北京市有关政策法规或规定有抵触之处,均按上级政策法规或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文与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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