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

2023-01-28 00:25:11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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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社会
麦克尼尔说,假若望文生义,《新社会契约论》很容易误解为来自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他的担心不无道理。

你读了,就会发现,麦克尼尔不是在阐释社会理论或者政治理论,而是在对现代契约的性质、根源、发展进行属于他自己的阐释,跟新古典微观经济理论不一样。

在麦克尼尔看来,社会决定了契约:契约陷于社会中各种关系的汪洋大海中,谁成为契约主体,主体的意思如何,契约的规范内容、效力、履行状况、法律后果如何,都已在社会的各种关系中有所限定。也就是说,性质是普遍的。

麦克尼尔把契约的初始根源扒开了,脱离了劳动的专业化和交换、选择性、未来意识,契约就无从谈起了。但是,承认这些因素,并不意味着能从中追问出契约的本质。 契约根源于社会“新社会契约”的提法固然可以成立,但若这种阐释仍然同样适用于其社会现象,便不足以揭示契约的本质了。作为本质,至少应当反映出差别,甲与乙的差别。其他因素若在某事物中发挥着相当程度的作用,对这些影响因素进行理论关注,有着不容否认的重要意义,但对待这些因素的关注必须适宜,过分强调,则偏离了契约自身的属性,对揭示契约本质反而无益了。

对于一个特定的契约而言,约定俗成的习惯,现实所能提供的选择余地,当事人之间以往的合作经历与未来的合作计划,这些,是契约存在的背景,而不会是契约的核心。

“所谓契约,不过是有关规划将来交换的过程的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关系。这种规划是出社会中另外三个契约根源的结合。 “这种规划,或者更确切地说,这种规划发生时,人们之间的关系,就是我所指的契约。 麦克尼尔为社会契约所下的定义,以及将该定义与传统定义进行的比较,反映了他对现代契约中关系因素的态度。显然,他所指的契约,就是将其所谓的契约根源结合在一起时人们之间的关系。而这个,有没有局限呢?

依这样的定义,仅仅是社会契约的标的不同,其他方面都相同的,就可以被视为相同契约。可是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混同是不能被接受的。因为,社会契约当事人,都会把自由的行为看得至关重要,并极力发挥自己的能动作用,使其在契约中有所体现。

麦克尼尔指出了传统社会契约定义的弊病:以法律为取向和对承诺的强调。片面强调契约的法律性、片面强调承诺的必需性、忽视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的定义,他的批判自有可取之处。然而,在他的新社会契约定义中,却看不出法律之约束性与守诺之必要性。 抓住现代社会契约中的关系性因素,是认识新社会契约的关键。 倾向于考虑社会契约的现实性、个别性,契约所处的社会这个大背景被忽视,诚然不行。假若法律之约束与守诺之必要被过分淡化,所产生的问题是不是更多呢?

契约自由被奉为神圣原则,契约行为所受限制的多少,反映着主体权利的轻重。而人,不是出于工厂的统一的模型,社会提供了人们实施各种社会契约的背景与条件,但别忘了,人是会操纵这些条件的。 不管怎么说,《新社会契约论》突破了契约现象的表层,试图将理论框架建立在更深的根基之上,这是其开创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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