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教学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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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学研究

基础教育教学研究课题项目管理办法

20113月修订)





第一条 为适应素质教育的时代要求,广泛推动校本教研工作深入开展课程教学改革,传播和应用先进的教育理论培养具有反思能力和合作精神的教师队伍,促进基础教育质量的全面提高,特组织实施第三轮(2011-2013年期间)的基础教育课题项目申报立项和研究工作,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教学研究室组织实施的基础教育领域内以课程教学改革研究为主的课题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湖北省教学研究室基础教育教学研究课题项目的研究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鼓励探索和创新,倡导严谨、勤奋、务实的学术风气,努力创造繁荣活跃的研究环境。

第四条 湖北省教学研究室基础教育教学研究课题项目的研究强调以应用研究为主攻方向,重视开发型研究和基础研究大力倡导校本教研主题和组织形式创新。

第五条 湖北省教学研究室内设的综合室负责课题项目管理组织协调工作,其具体职责包括组织项目的申报、开题论证、中期检查、成果鉴定验收和推广应用;组织优秀成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制订项目目录和管理制度;组织相关的学术交流、研讨和培训活动;编发有关研究工作简报及其他学习辅导材料,提供教育科研信息服务。

第六条 湖北省教学研究室组织实施的基础教育教学研究课题项目包括三类:

1)综合类项目类项目参考目录,我室综合室受理申报,每个项目可由一个或多个具备条件的申报单位立项研究此类项目特别强调群体参与研究、学校或区域之间横向协作研究,以此触动、主导各个区域和学校全方位的教育教学改革。鼓励在综合项目范围内结合实际确定具体的子项目;鼓励超出目录范围的综合类项目参与申报。类包含应用型、开发性和基础研究


2)综合课程类项目,其课题项目可以参照指南也可自主命题,多为开发性项目,亦包含应用型项目。各有关课程科目研究室受理申报,在综合室备案。

3学科课程类项目,多为应用性项目,由我室各学科指导各地学校及其课题组/教研组自主确定项目或参照目录申报立项并开展研究,我室各学科受理申报,在综合室备案。

我室集体或个人承担的省厅级以上课题管理部门发布的其他较大项目的协作研究项目(子项目),如高中课程改革重大项目的子项目、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重点项目的子项目,由各学科/室受理申报,在综合室备案。

第七条 省教研室统一制发课题项目立项申报表(可从网上下载),申报者填交统一格式的申报表一式2份,交电子表格一份,各学科评审通过予以立项,由综合室备案。课题项目发布后六个月内受理申报,评审完毕统一签发课题项目立项通知书。其后时间滚动申报者属于补报项目,补报项目滚动受理申报,但必须承诺研究期限不得延长正常项目的三分之一以上。

滚动申报的项目在本轮时间未过半时视为本轮项目,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结题鉴定。申报时时间过本轮一半,则应视为次轮项目。

每年3——6月集中受理申报。

第八条 所有项目均必须严格执行立项评审条件,不得滥竽充数,要举行立项评审,按合适比例评审立项。

除我室主持的有关较大项目享有相应的专项经费资助以外,其他项目一般不享有经费资助。

第九条 课题项目的立项条件为:

1选题具有实践和理论意义,特别是基础教育课程教学改革实践中的现实问题,校本教研中提炼出来的有价值的应用型和开发型研究课题尤受欢迎;

2)课题内容充实,论证充分,预计要突破解决的难题明确,研究思路清晰;

3研究方法基本科学、所设计的方案基本可行;

4具备相关研究基础、一定数量和质量的研究成果和资料积累;

5学科或学校范围内教师集体参与度较高。

第十条 要求所有立项项目都必须组织开题论证会,深入论证,完善研究方案(或计划、开题报告);随时准备接受我室组织的中期


进展抽查,或参与有关评比。省教研室各有关学科/室应组织对各自学科范围的课题项目进行检查、评比和指导。

第十一条 项目中期检查、抽查和自查内容包括:项目主持人和课题组成员是否投入力量开展研究教师参与面大小;研究进展和中期成果综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是否提供研究条件(时间、经费、资料)等。

另外,采取研究方案(研究计划或开题报告)评比和中后期成果(论文、阶段报告、结题报告等)评比的措施,全面督促所有项目的实际进展。

第十二条 湖北省教学研究室基础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的成果表达形式灵活多样,原则上认可有利于改进基础教育实践的各种有形无形的成果表达形式,包括论文、经验总结报告、观察报告调查报告实验报告研究方案(或开题报告)、阶段报告、结题报告教育感、教学设计学案设计课件设计学具与教具设计研讨课案例、报告会讲稿、文集、编著、论著等。

第十三条 每个项目完成后,必须提交课题成果打印稿或正式出版物一式3份,电子版课题成果表达形式一份,向我室各学科或综合室提出鉴定申请。

第十四条 各类项目一般要求组织会议形式或通讯形式的结题、鉴定。

课题项目的鉴定组由相应学科领域和教育理论专家组成,由我室学科/室负责分类安排,不宜由课题项目承担单位自行聘请专家。

专家鉴定组对课题项目的结题提出鉴定意见,由我室以通报形式签发给有关机构和单位。对项目中的参与单位和个人可颁发证书,予认定。

第十五条 我室根据《教研成果评比奖励暂行办法》定期评比出优秀项目一、二等奖,评选出课题研究工作先进单位和管理指导工作进单位。我室积极向上级科研主管部门推荐优秀成果参加评奖,或向省内教改实践推广应用对于特别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的成果将在全省范围内予以推广。

第十六条 本办法将在实施过程中不断修订完善,欢迎各有关方面提出修改补充意见。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一一年五月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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