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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洋大学教学过失、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建设良好教风,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过失,是指在本专科(高职)教学管理及教学活动中(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考试等),因责任心不强、工作失误所引起的,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的现象或事实。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在本专科(高职)教学管理及教学活动中,所发生的严重破坏教学秩序、严重影响教学质量的现象或事实。
第四条 本校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教学过失与教学事故的种类
第五条 以下现象或事实为教学过失。多种现象或事实并存、一种现象或事实多次出现、有故意成分的现象或事实视同于教学事故。
1、擅自决定或变更教学活动的内容、人员、时间、地点等。 2、不按要求编写教学活动计划(日历)、讲稿或教案。 3、由于备课不认真致使教学出现多处明显失误。 4、不按教学活动要求布置、批阅学生作业。
5、试卷内容、题量、难度等与教学基本要求明显不符。 6、遗失学生试卷、成绩单。
7、上课或监考接听手机,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8、其他违反学校教学管理规定,影响教学正常秩序的事故。
第六条 以下现象或事实为教学事故。教学事故视情节轻重分为一级、二级两级。 1、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反党的方针与政策、国家法律法规的言论或淫秽内容。 2、无故拒绝接受教学任务或教学管理任务,在教学活动中无故不到岗。 3、教学活动安排调度有误,导致较大范围缺课、漏考、停课、停考。 4、泄露试卷、试题或在考试阅卷、成绩登录中弄虚作假。 5、漏订或错订教材,擅自订购发行教材。
6、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试秩序较混乱。
7、对学生实行体罚、侮辱、谩骂、报复。 8、其他严重影响教学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事故。
第三章 教学过失、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七条 教学过失、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在发现后及时向学院或直接向教务处报告。学院按一事一表的方式填写《上海水产大学教学过失、教学事故认定表》,并提供有关材料,送交教务处。
第八条 学院(部门)应认真认定基本事实,确定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单位或集体代替。主管领导隐瞒本单位的教学过失、教学事故或检查人员发现事故后拖延不报,亦应列为责任人。
第九条 教学过失由教务处处长负责最终审定;教学事故由主管校长负责最终审定。
第四章 教学过失、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条 对教学过失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院、校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 对教学事故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查看或解除聘约。 第十二条 对教学过失、教学事故责任人的纪律处分由校人事工作小组(校奖励委员会)负责,会同教务处和责任人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报学校党政联席会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纪律处分经决定或批准生效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教学事故责任人,记入本人档案,并通报全校。
第十四条 对造成教学过失或教学事故者,取消本年度各种荣誉称号的评定资格。
第十五条 造成教学事故者由学院(或部门)扣发3-12个月50%的岗位津贴(含科教岗位津贴),并不得参加当年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第十六条 在一年内造成两次或以上教学事故者年度考核为不得合格(即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八条 本校研究生教育、成人教育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有关人员如对处理、处分有异议者,应从发生争议之日起30天内,向校人事争议协调委员会递交书面协调申请书。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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