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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工作内部牵制制度
1999年8月25日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 严格按财务规章制度处理会计业务,各岗之间在既相互配合,又相互牵制的制约机制中开展工作,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制定财务工作内部牵制制度。
第一条. 根据"钱帐分管"的原则, 出纳员不得兼管业务稽核、会 计档案、 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二条. 业务印鉴分管,“出纳业务专用章”、"法人代表财务专用章”、“财务业务专用章”,分别由出纳员、复核人员、审核人员或
指定人员使用和保管。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业务印 鉴。
第三条. 不得在未填明:日期、收款单位、帐号、用途的空白支 票上加盖银行印鉴。
第四条. 出纳员不得要求预备印章齐全的空白支票。 第五条. 出纳员不得办理未经审核、复核的款项收付业务。 第六条. 审核人员不得受理、事实不清、手续不全、资料不齐的 会计业务。
第七条. 复核人员不得受理未经审核人员审核的会计业务。 第八条. 主办会计不得接收不符合规范的原始凭证、记帐凭证。 第九条. 不定期清点现金库存;
第十条. 及时勾对银行帐目,根据"银行对帐单"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第十一条. 月末帐目结转前, 各总帐、明细帐、现金日记帐、银 行日记帐余额必须核对准确,发现错误应按规范要求纠正。
地十二条. 发现已办理的会计业务违反规定或处理错误,按下列 顺序追究责任及纠正:
一. 处长发现,追究稽核人员责任, 由稽核人员负责纠正。 二. 稽核人员发现,由复核人员负责并予以纠正; 三. 复核人员发现,由审核人员负责并予以纠正;
四. 出纳员办理未经审核、复核的款项收付,由出纳负责。与出 纳无关的业务错误,出纳员应协助纠正。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会计资料及财 务数据。
第十四条. 财务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自觉遵守财务规章 制度,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机制中有序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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