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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职工仪容仪表及着装规定
1.目的
统一医院员工的着装标准,树立医务人员良好的职业形象,提升员工素质,努力营造一流的服务气氛。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院工作人员,包括在我院进修、实习的外单位职工及学生。
3.具体规定 3.1发式:
3.1.1女士:发式干净、整洁,不影响视线。长发应束起或盘起,不妨碍患者的诊治、护理和仪器的操作,禁止梳扮怪异的发型。
3.1.2 男士:发式干净、整洁,不影响视线。不得留长发,保留自然色或黑色。
3.2化妆品/修饰:
3.2.1 女士:自然妆面,不允许浓妆艳抹,不允许留长指甲及涂抹有色指甲油。
3.2.2 男士:保持颜面干净、整洁,指甲剪短,保持清洁、圆盾,不得留胡须。
3.2.3不允许佩戴夸张性饰品、装饰性耳环、手链、手镯及脚链。 3.2.4专业有特殊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3.3服装 3.3.1女士:
(1)着装要和职业安全、医疗服务环境相适应,符合职业要求。 (2)衣服和工作服必须干净,整洁,无破损。
(3)根据不同科室、工作岗位的要求穿戴工作服,行政人员着职业装。
(4)不允许穿着的服装:低开领、超短裙及过分暴露的服装、拖鞋。
3.3.2 男士
(1)着装要和职业安全、医疗服务环境相适应,符合职业要求。 (2)在需要的场合佩戴领带。
(3)衣服和工作服必须干净,整洁,无破损。
(4)根据不同部门、工作岗位的要求穿戴工作服,行政人员着西装。
(5)不允许穿着的服装:短裤、无领衫、拖鞋(包括各种皮拖)。 3.3.3其他无固定工作服的科室工作人员应着装得体、符合职业形象。
4.附则
4.1员工应严格按照规定着装,本院职工违反规范者按照医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外单位进修人员或实习学生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取消其在我院进修、实习的资格。
4.2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其修改和解释权归人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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