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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合体投标的相关规定
一、
关于联合体投标的相关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
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第25条规定,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投标人的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联合体投标人的工程业绩、社会信誉等情况,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各成员所占合同工作量的比例,进行加权折算。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工程标段中投标。
3. 青建管字【2013】7号《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第24条,组成联
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中必须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的协议,协议中须约定联合体各方的分工。联合体投标人的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联合体投标人的工程业绩、社会信誉等情况,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各成员所占合同工作量的比例,进行加权折算。
二、
关于本项目的具体情况
1. 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青岛新大陆可以选择一个具有相应设
计资质的化工设计院组成联合体,进行本项目的EPCM投标。
2.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青岛新大陆为联合体的牵头人,全部负责建设手续、施工管理
以及牵头负责工程设计事宜;化工设计院仅负责其中的部分设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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