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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类犯罪分析及对策
【关键词】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类犯罪;分析;对策 当前,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类恶性刑事案件时有发生,刑事犯罪呈多发态势,故意伤害、强奸、抢劫等暴力犯罪有上升趋势,严重地影响着社会治安稳定,也制约着经济的发展。现就我院2011年来审理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情况,分析此类刑事犯罪案件特点、犯罪原因,并探究预防途径和方法,以促进检察业务工作开展,促进社会和谐有序发展。
一、2011年以来我院受理的故意杀人案和故意伤害案数据统计
2011年我院共受理刑事案件141件204人,其中故意杀人案2件2人,故意伤害案件14件23人(其中故意伤害致人死亡1件1人),两类恶性刑事案件占11.3%;2012年截止到7月底我院共受理刑事案件36件63人,其中故意杀人2件2人,故意伤害案7件9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2件2人),两类刑事案件占25%,与去年同期相比呈上升趋势。二、两类刑事案件的特点
(一)从文化结构看,被告人文化水平普遍低下,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在37名被告人中,无业人员有21人,占58%。文化程度也普遍较低,绝大多数被告人都是初中以下文化程度。
(二)男性是该类案件的主要犯罪主体,25件案件中涉及犯罪人36人,均为男性。而且年龄都是20-45岁之间的青壮年人,25岁以下13人,占36%;26岁至45岁23人占64%。
(三)累犯或有前科的少,多为初次犯罪。36名被告人中仅有一人有前科,其余均为初犯。
(四)案件突发性强、临时起意的犯罪多 犯罪的直接起因较为简单,多是由于双方的纠纷长期积累,突发语言冲突等诱因引起。25件案件中,因婚姻、邻里纠纷引发的15件,占60%;另外,在统计中发现,酒后发生此类恶性刑事案件的比重较大,在25件案件中,酒后发生的有12件,将近50%。三、犯罪的主要原因(一)法律知识欠缺,文化素质低
随着普法教育的深入,公民的法制观念也大大增强,但法制教育仍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有相当一部分公民在接受法制教育时是被动式接受,只有感性认识,缺乏理性思考。(二)基层防范网络不健全,普法教育滞后
目前,我国许多地方都建立了调解组织,乡镇一级有人民调解委员会。但从当前情况看,这种调解体制还存在一些弊端。如,调解组织的网络不够健全,调解工作总是陷入被动,调解组织的规范化建设有待加强,各级调解组织人员的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调解工作收到的成效不大,相当一部分伤害案件的发生是由于对群众邻里纠纷、家庭纠纷、婚恋纠纷、财产纠纷等引起的民间纠纷未及时、公正地处理和调解,有的甚至是在出现犯罪苗头的情况下未得到及时解决和制止而引起的。如果调解委员会加强调解工作的工作效率,多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有效的调解当事人的矛盾,大可避免此类的刑事案件的发生。(三)家庭教育方式不当,未成年人犯罪率增多
目前,许多的未成年人走上犯罪的道路,他们大多数是由于家庭破裂,或者是家长疏于对子女关心和管教。当今社会,有许多的父母长期在外奔波忙碌,致使对子女不管不问,子女一出现问题就用暴力来解决,教育方法不当,导致这类未成年人无心学习,过早的走入了社会,这样的孩子很容易受不良风气的影响,
树立错误的人生观,往往会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四、预防和减少这两类刑事案件的对策
(一)政法机关要加大对故意伤害犯罪的打击力度,充分发动群众,深挖犯罪分子,对有故意伤害行为者,该罚款的罚款,该劳教的劳教,该判刑的判刑
特别是对那些累犯、惯犯以及危害一方、欺侮百姓的流氓黑恶势力更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从重从快从严惩处。
(二)统筹基层组织职能,不断创新社会管理,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一要统筹基层组织职能,在狠抓第一要务的同时,全面落实第一责任。基层政权组织要改变只重视经济指标,忽视社会协调发展的急功近利现象,要认真履行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尊重、关心群众的社会利益诉求。二要政法机关掌握社情民意,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进一步增强基层干部的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拓宽社情民意渠道,建立并完善社会协商机制,健全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及时掌握社情民意,排查化解各种矛盾纠纷。
(三)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保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减压阀”、“调解器”的作用
一要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机制。经费保障不足是制约人民调解发挥作用的瓶颈。在现有体制下,建议对人民调解实行奖励机制,以奖代补,在解决人民调解组织工作经费和调解人员补贴费用的同时,将奖励与整体调解责任挂钩,签订责任书,对全年无“民转刑”案件的进行重奖,发生“民转刑”案件的不奖不补,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减少乃至逐步杜绝“民转刑”案件的发生。二要不断完善人民调解人员结构,提高人民调解队伍素质。调解人员应从乡镇、街道的经济工作中分离出来专司调解工作,要吸收一批具有一定学识和基层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调解员。加强基层工作人员的政治、法律知识培训。通过培训,使他们能及时、妥善、公正地调处纠纷。注意发现纠纷隐患并及时处理,避免矛盾激化,通过以案讲法、观摩开庭、法律知识讲座等多种形式,不断丰富培训内容,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确保人民调解水平不断提高。
(四)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社会矛盾化解大格局
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各界参与、司法推动、当事人自治”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党委政法委的牵头、协调作用,发挥人民法院的主导作用,组织、协调、指导各类矛盾纠纷调解主体积极参与社会矛盾化解。通过定期分析矛盾纠纷排查及情势发展、重大案件通报、跟踪回访、案例指导等,进一步完善诉讼与仲裁、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以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相互衔接。二要进一步探索建立有效的社会化解机制,构建社会矛盾化解大格局。建立适合我国社会和当事人需求的社会调解体系、非行政性仲裁制度,以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社会主体和当事人的自主性,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以满足不同的需求和价值取向,在全社会构建起社会矛盾化解的大格局。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的作用,加大调处各种纠纷的力度,积极消除各种隐患。因为杀人案件的起因很多也很复杂,仅靠司法机关的力量远远不够,(五)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加大对社会人员的心理医治
政法机关要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一要在全社会大力倡导合作、协商、效益、诚信理念。二要重点突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三要丰富形式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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