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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侦查)逻辑学家的理论 阳作洲教授主持撰写的《法律专业逻辑学》(四川人民出版社)和杜汝楫教授主持编写的《法律专业形式逻辑》(群众出版社),既是我国法律逻辑研究的开端,也是我国侦查逻辑研究的开端,这两本书都是1981年成稿、1983年出版的。阳先生主要撰写了侦查逻辑部分,他的理论渊源原苏联的影响。杜先生的体系渊源于波兰的法律逻辑,1985年中国政法大学翻译的波兰教科书《法律应用逻辑学》年1988群众出版社出版),具有重大影响。阳先生和杜先生等学者开创了侦查逻辑的中国化,他们的成果是现今侦查逻辑研究群体的学术精神源头,影响了一代人的思维。
苏联的侦查逻辑对刑事侦查理论有足够的影响,它们对假说步骤的分析和强调,较为正确地表达和强调了假说理论,对侦查推理的属性有一个比较好的解释,其中尤以拉别尔金的《刑事侦查随笔》(群众出版社1983年有中译本)说得透切,别尔金在介绍假说时,提供了四个重要观点:
(1)他认为侦查逻辑既是归纳又是演绎的运用,建立假说的整体过程有归纳的性质,而演绎是获得经验推论(“引证结果”)的手段,这符合现代科学方法论专家对假说演绎法的评价(参见W·Krajewski的《论假说和假说主义》)。[7]
(2)他提出了比较完整的侦查逻辑模式:获得原始证据--建立假说--根据假说推出结果--检查结果--鉴定假说(如果得不到证实,这一过程要重新进行)。
(3)他对假说鉴定的复杂性给予了充分重视,并因此引用了美国数学家G·玻利亚的合情推理学说,虽然他没有指明出处,但他引用的“希勒案”及其分析都是《数学与猜想》里的。) (4)他承认直觉的作用。别尔金(1)(2)个观点是流行于苏联刑侦教科书的观点 。 1988年群众出版社出版的波兰教材《法律应用逻辑》(齐姆宾斯基著)是杜先生他们翻译的。该书在事实认知方面的最大特点是,明确给科学方法论以重要地位,所以侦查逻辑解释的视角有所发展。由于该书的重点在法律逻辑,它在侦查逻辑上的观点多是提示性的:①区分了解释普遍性规律的假说和解释个案的假说(该观点仅在注释中,具体章节并未全面体现)。②强调假说的知识体系背景,把假说H当作知识背景W的一个合理解释--这种合理解释不只一个,并提出了竞争假说、决定性实验、判断或然性程度这些常见的科学逻辑概念。该书对事实确认、证明、检验、解释、解释性假说、推理的内容错误和实质错误、概率、专家意见、司法假定等重要范畴都有较好的说法。③对回溯推理给予了准确的介绍,并把假说的逻辑证实归结为回溯过程。
综观这两本外国著作的理论要点,可以发现我国最初的引进失之偏颇,侦查逻辑理论并没有全面了解它们的内容,在研究方法和方向性上缺乏借鉴。这是开创者难免的困难,回头看看,他们的摸索很不容易。20世纪80年代留下的成果是两方面的:其一,富于创造;其二,成功和不成功的思维经验。现在有很多条件让我们看清脚印了。 从创造的角度看,由于阳先生等人较早确立了侦查逻辑的概念,侦查逻辑与我国法律逻辑的总体发展水平是相当的,并未出现规范解释逻辑或司法程序逻辑的单一倾向。阳先生主持编著的《办案逻辑(法律出版社1987年)在侦查推理及其证据法理方面作了比较系统的探索。 在此前后,有一批人士都对侦查逻辑作了贡献,例如朱武先生对中国古代案例和现代案例的开发、富朴安先生对侦查逻辑辨证思维的探讨、石子坚等先生在预审方面的逻辑应用尝试。以“侦查逻辑”名义出版的教科书或小册子为数不少。创意不止在传统逻辑领域,象李锡海先生的《侦查思维学》(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89年)尝试了较大范畴的理论建设;而韦泽民先生的《犯罪和侦破的逻辑对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是一种很另类的逻辑,它比较多地应用了数理符号工具。侦查逻辑研究在20世纪80年代是有一定规模的。 从研究思维的得失来看,很明显我们的科学方法论认识水平没有达到别尔金和齐姆宾斯基的高度,因此,我们更局限于传统逻辑,国外学者研究过的超越传统逻辑的重要论题,我们大
都省略了。譬如,关于假说演绎法的完整解释和运用推理性质的研究、合情推理的研究、解释普遍性规律的假说与个案假说的理论区别、直觉问题的提示等,我们尚须建树。另一方面,国外学者有些比较关键的论点,我们有所误解,譬如别尔金强调已立假说得不到证实后须重新建立新的假说,齐姆宾斯基涉及了互不相容的竞争性假说理论,但我们却提出了建立侦查假说要穷尽的要求,这显然是矛盾的,因为,穷尽一切可能性的“假说”集构成的是一个必然性的选言命题,肯定这样的命题不存在假定性,没有倾向性就没有假说的地位(后一句话教科书上少有人明说,但却很关键)。
侦查逻辑是一个很有科学方法论意义的课题,但是我们在有一定研究规模的形势下,似有失去方向感的困惑,我们要觅求新一轮的研究方向。
我国的侦查逻辑对刑事侦查学有一定的影响,特别是由于政法公安院校广泛开设逻辑课程,在理论上起到了启蒙作用。但另一方面,刑侦界对侦查逻辑缺乏批判能力,导致刺激侦查逻辑真正进步的实践因素没有变成动力,我们的理论缺点反被他们的教科书夸大了。希望侦查学者把本书看成侦查学研究的方法论部分,或者视为一个跨学科对话的平台。
在证据学方面,侦查逻辑研究的影响较小。然而,证据学存在严重的逻辑和科学方法论基础阐释问题,这个领域没有逻辑学者强有力的理论支持,可以说是法律逻辑及侦查逻辑研究脱离实际的表现。逻辑和科学方法论的批判性思维尤其适合证据学正在进行的理论反思,本书揭示了一些重要证据学理论问题,但是尚须全面展开。希望证据学家们看到,本书现在对证据学至少有两个一般的意义:一是可以澄清证据学的一些无谓之争;二是逻辑能提供和锤炼一些有价值的基本概念,提示方法论问题的归属。
但是,本书始终坚持1997年提出的观点,[8]逻辑研究不再作纯粹的逻辑研究。当谈论侦查问题时,本书的观点就是实质的侦查学观点,当谈论证据学时,本书的观点就是实质的证据学观点。它们不应该因为有逻辑立场,而逃避实质的批评,它们也不必因为方法论追问较深,就被漠视为“不过形式观点而已”。 四、本书的“逻辑”倾向 本书对侦查逻辑的“逻辑”,有如此界定:“逻辑&科学方法论”。并认为科学方法论(科学逻辑)是更重要的理论基础。在学科形式上,侦查逻辑要接近科学哲学,企求元科学的地位(这是努力的方向)。
总结个案推理研究史,我们可以发现,属于人类童年幻想的虚拟故事或传奇,用一般的逻辑推理理论就足以解释其奥妙;对于成人幻想的推理小说,看来用一般的逻辑就说不清楚了,不然,别尔金何至于同拉斯特里金争论福尔摩斯用的是演绎法还是归纳法呢(请进一步参见此章末尾作者写的模拟对话)?从爱伦坡、柯南道尔以来的成人幻想到史密斯、道格拉斯、李昌钰的理性实践来看,从别尔金和齐姆宾斯基的学术渊源与我国学者研究倾向的对照来看,本书认为,西方研究或实践的逻辑是近、现代的科学方法论思想,不是单一的传统逻辑推理理论。西方的理论有相当的复杂性,理论形态和科学精神上有鲜明个性。反面而言,我国侦查逻辑的学术背景太过简单。
科学方法论对于探索性思维的关注是根本性的,否则其逻辑体系就不会成为科学哲学这门元科学的主要内容之一。在科学方法论的范畴里,因果性、假说、实验观察、发现的逻辑、证明的逻辑等是研究主题,只有在这些主题论明的情况下,推理工具的性质、意义和用法才会得到清晰的解释。刑事侦查是探索性的工作,因此研究侦查逻辑而去寻求科学方法论的指导是极其自然的方向。
在科学方法论的理论基础上,侦查逻辑的研究线索比较清楚: 范畴
以科学方法论的观点来看,侦查逻辑也离不开发现和证明这两个基本框架,根据假说演绎法的步骤,侦查逻辑主要的范畴源于侦查思维线性程序的三分模式,即侦查推断侦查假说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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