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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日照市友谊商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03
【案件字号】(2020)鲁11民终23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红刘玉玉王春燕 【审理法官】李红刘玉玉王春燕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静;日照市友谊商店有限公司 【当事人】张静日照市友谊商店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张静
【当事人-公司】日照市友谊商店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厉芳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胡瑞红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厉芳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胡瑞红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厉芳胡瑞红
【代理律所】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1 / 3
【原告】张静
【被告】日照市友谊商店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上诉人张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张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张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张静负担。 【更新时间】2022-08-17 05:12:43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审案件
张静、日照市友谊商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1民终23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芳,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日照市友谊商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滨三路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6138068750。 法定代表人:高敦文,总经理。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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