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5

2023-08-12 04:46:22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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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师专业能力水平,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指对通过参加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岗位竞争推荐,拟聘为上一职称等级人选的师德、业绩和能力是否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综合评价,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

第三条 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第四条 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五条 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正高级教师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织评审,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备案;其他等级教师职称评审按原管理法组织实施。

第二章

第六条 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必须符合《福建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福建省幼儿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中规定的标准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 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须个人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表》、《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简明表》,并如实提供相关申报评审材料。

第八条 小学教师提出申请,经所在学校(单位)和主管部门批准,组织竞争推荐申报(可以跨校竞聘)。

第三章

第九条 根据教师岗位空缺数量和工作需要,组织竞争推荐,并按一定比例(不超过11.2差额确定推荐人选。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未被聘用的和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符合岗位申报条件的教师均可参加竞争推荐 ,推荐人选中已具备相应资格与晋升评聘的人员比例由设区市研究确定。通过竞争推荐,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可由学校(单位)直接聘用;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须通过评委会差额评审后再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

第十条 学校(单位)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等民主程序产生以一线教师为主(不少于二分之一)的推荐委员会(一般不少于7人),对参加竞争推荐人员的师德、业绩、能力及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情况进行量化评价,提出综合推荐意见,经学校行政办公会议研究之后在单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

第十一条 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印鉴后,及时送呈报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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