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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劳保用品发放使用管理规定
1.目的
加强和规范办公费用及劳保用品的发放使用管理,建立完善的管控力度,降低医院成本。
2.范围
2.1办公券、劳保用品发放人员。 2.2办公券、劳保用品使用人员。 3.定义
3.1办公券:指在办公过程中用于在院内办公用品的有价证券。
3.2劳保用品:根据相关法规,对各类工作人员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
4.内容
4.1本规定是医院办公券、劳保用品发放与使用的基本规范。
4.2办公券发放使用管理规定。
4.2.1办公券采用电子券发放,各科室或病区领取办公用品必须由科主任或护士长统领,严禁购置非办公用品。
4.2.2严格制订办公券发放目录,非办公券发放范围内的物品,禁止发放。
4.2.3发放标准:
4.2.3.1门诊:3元/诊室/月,门诊护士3元/人/月。 4.2.3.2手术室、麻醉室5元/人/月。
4.2.3.3示教室、教研室、阴道镜室、宫腔镜室10元/室/月。
4.2.3.42人以下科室(包括2人):5元/人/月。 4.2.4临时成立门诊或病房,办公用品实行审批制,不予以发放办公券。
4.2.5个别科室有兼职的,为避免重复发放,以兼职所在诊室为标准,按3元/诊室/月,办公费用计算在所在病房科室。
4.3劳保用品发放使用管理规定
4.3.1劳保用品由后勤服务中心统采购、建账、登记、发放和管理。
4.3.2业务科室每两年分别发放一件长袖和短袖,新人院人员按人事科通知发放相应的工作服,并登记纳入管理范围。
4.3.3职能科室除医务处、门诊部、护理部、科教处、质控科等业务部门按业务科室发放,其余职能科室根据需求进行审批发放。
4.3.4手术室、介人、导管、产房等科室配备洗手服,同时每年发放工作拖鞋一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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